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时可否扣留已受领价金?

发表于:2013-05-15阅读量:(4722)

案情:

王某有一辆东风5吨大货车(营运车辆)挂靠于某装卸运输站,2001年9月18日,王某与张某订立购销合同,约定,张某向王某购买东风大货车,价款76000元,分期给付:9月18日25000元,余下51000元分别于10月10日、11月10日、12月10日各给付17000元。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约交付25000元,王某将车辆交给张某。此后,约定于10月10日、11月10日给付的两笔17000元未能给付,王某索要未果,王某以张某违约为由解除合同,并扣留已受领的25000元。请问:王某的做法是否合法?

 

解答:

可以,但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应予以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因张某未支付的货款超过总价款五分之一,王某可以解除合同并扣留已受领的价金,但扣除使用费以及受损赔偿额后,多余的部分应返还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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