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侵占维修基金十余年 小区业委会维权获支持

发表于:2013-04-26阅读量:(2204)

上海一家开发商在收取业主的维修基金后,却迟迟不将款项解入专用账户,而且一拖就是十余年。在此后的交涉中,由于业主们大多已拿不出当时的缴款单据,开发商竟以此为由拒绝归还。日前,黄浦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开发商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维修基金汇入业主大会的账户,并支付利息。

 

【案情回放】

涉案的小区建于1999年,据原告业委会称,当年小区业主在购房办理入住手续时,已经将业主承担的维修基金交给了被告开发商。2010年,小区业委会进行了换届,新成立的业委会在对小区材料进行核查过程中意外发现,小区内有100多户业主的维修基金账户余额为“0”。业委会进一步查证后发现,当初开发商并未将全部维修基金解入专用账户,开发商占用了代收的部分维修基金,共涉及80余万元。

此后,业委会与开发商进行了交涉,要求归还业主的维修基金。经过多番催促,开发商归还了21户业主的维修基金和利息,但对于其余121户业主的维修基金则始终不同意归还。为此,业委会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占用的维修基金60余万元,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业委会提供了部分业主的购房资料。如1号楼9楼某业主于2001年3月2日签订购房合同,3月28日该业主支付了维修基金,开发商出具了收据;1号楼8楼某业主则与2001年9月签订合同,次年8月支付了维修基金并拿到了收据。

经过努力,业委会最终找到了13户业主当初缴纳维修基金的收据,但其余业主的收据因为各种原因均无法提供。对此,开发商坚持认为,对业主是否已经将维修基金交给被告的事实,原告应当出示发票或者收据,对于有证据的,被告同意归还,否则就不予认可。

为查明案情,法官要求开发商提供当初已经将维修基金转帐给业委会的证据,但开发商表示因为公司管理混乱,相关财务凭证已经无法找到。

黄浦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首期维修基金购房人应于房地产权属登记前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初始登记时缴纳。从原、被告的举证情况综合分析,业主已经缴纳了维修基金,被告应当将121户业主的维修基金689414.42元汇入维修基金账户,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

 

【以案说法】

问:如何认定121户业主已支付过维修基金?

答:首先从举证能力来看,涉案的小区在1999年就已经开始销售,距今已经超过10年,不少房屋已经属于两次、甚至两次以上买卖,因此,要求业主充分举证确实存在一定困难。其次,按照房地产销售的惯例,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从签订合同、办理手续,一般只会存在一种销售模式和程序,从业委会提供的部分业主购房情况证据可以看出,开发商的销售程序中存在收取维修基金的环节。开发商对于在购房时要求业主支付维修基金的事实并未否认,也未提出此节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同时,开发商在业委会的催促下已经归还了21户业主维修基金的事实也表明,开发商确实存在收取了业主的维修基金而未存入维修基金账户的行为。此外,开发商的抗辩只是从举证的角度进行的抗辩,而不是针对事实的抗辩,并且也无法拿出已经将维修基金转账至维修基金账户的财务凭证。据此,可以依法推定业主在购房过程中已经支付了维修基金。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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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 http://www.hshfy.sh.cn/shfy/gweb/xxnr.jsp?pa=aaWQ9MjU3NzY0JnhoPTEPdcs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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