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买卖租房 - 未履行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厂房租赁合同是否生效?
发表于:2013-03-27阅读量:(3570)
案情:经双方签订协议,甲将其承租的一处厂房转租给乙,双方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合同自乙支付转让金后生效。后来,在未支付转让金的情况下,乙进驻厂房清点物资设备后开始经营生产。请问:该厂房租赁合同是否生效?
解答: 该厂房租赁合同不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本案中,虽然乙已进驻厂房并开始经营生产,但是乙未支付转让金,所以该厂房租赁合同并没有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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