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劳动人事 -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是否即行终止?
发表于:2013-03-28阅读量:(3836)
案情:
张某与某饭店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1个月,张某表示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合同,但饭店人事部负责人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3年的培养费12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这是根据饭店制定的《饭店员工须知》中“凡到饭店工作的人员至少应服务5年”的规定,2年劳动合同虽已到期,但至少还应续签3年,如果张某不续签,则应赔偿培训费1200元。请问:张某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是若是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即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本案中,张某2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可以终止合同,饭店不得强迫张某缴纳1200元培养费,也不得强迫张某续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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