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责任由谁承担?

发表于:2013-03-26阅读量:(3061)

案情:甲、乙、丙三人合计设立某贸易公司,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甲为了缴纳公司的出资,以公司的名义和丙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丙为供货方。后来,公司成立后,甲不向丙支付服装款。丙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谁应支付丙的服装款?

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但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可以不承担合同责任,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本案中,在设立贸易公司的过程中,甲为了缴纳出资,以公司的名义和丙签订了服装买卖合同,公司成立后,甲不履行支付服装款的义务,丙可以要求贸易公司承担,但公司可以证明甲是为了自己的私利而签订的除外,除非丙是善意的,不知这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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