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合同是否有效?

发表于:2013-03-01阅读量:(3862)

案情:黄某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在到单位报到时,公司人事主管告诉他,为了考察黄某的工作能力,先签订一个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期间月薪1600元,三个月试用期满,如果黄某能够为公司带来新的订单,公司将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三个月试用期黄某没有达到公司规定的业绩,公司将不正式聘用黄某。请问:试用期合同是否有效?

 

解答: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

 

本案中,公司与黄某签订的是一个单独的试用期合同,该试用期不成立,视为公司与黄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

  

易法通解读: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多参考劳动合同法的内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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