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买卖租房 - 装修租赁厂房,厂房租赁合同期满后可否要求赔偿装修费
发表于:2013-02-28阅读量:(4472)
【案情回放】
虽然解除了厂房租赁合同,但厂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间房客添置的物品和装潢,究竟该如何结算?2010年4月,赵某与陈某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一份,陈某将名下一厂房租给赵某,租期一年,年租金10万元。租赁后使用不久,赵某因用工需要装修厂房宿舍区,装修后的厂房一直租赁使用近三年。
租赁满三年后,赵某欲与陈某解除厂房租赁合同,陈某同意,但赵某认为,自己在原租赁房屋内的添置物和装潢应得到补偿,遂与陈某就厂房装潢和添置物的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专家意见】
专家认为,在这个案件中,厂房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有约定、装修是否经承租人同意,是应否赔偿的“关节眼”。
在厂房租赁合同纠纷中,经房屋所有人同意的装修和增设是一种合法的添附行为,对装修和增设投入损失的承担按当事人事先的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话,视乎厂房租赁合同承租人的添附行为是否经过出租人的同意。按照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租赁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应当经出租人同意。
上述案件中,如果赵某在没有取得房屋所有人陈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对承租房屋所进行的装修或增设行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赵某的这一添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陈某可以要求厂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而赵某如果仅征得陈某的同意但无约定具体处理条款的,陈某可视添置物的情况,在不破坏厂房结构及原使用价值、不毁损添置物价值的前提下,与赵某协商让其自行拆走添置物;如果拆除影响使用价值的,陈某就应当给予赵某一定的补偿,取得添置物的所有权
易法通解读:厂房租赁一般涉及的租赁面积较之住房租赁面积大、租金金额高,签订合理有效的厂房租赁合同对于租赁双方都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注意厂房租赁合同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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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http://house.timedg.com/2011-04/07/content_34120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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