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五(以下简称解释五)的颁布,可以说用“重大利好”来形容都是不为过的!新解释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规定,而这些规定对于股东而言可以更好的维护自身权利。
基于委托持股法律调整及委托持股关系的特点,委托持股主要由信托法以及民法、合同法调整,同时,因其权利义务的设定指向公司而要承受公司法的后果,也不能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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