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未出资的股东,失去股东资格?

发表于:2016-01-18阅读量:(7591)

让别人失去股东资格,听起来似乎是很残忍的事。

但是新《公司法》颁布实施后,放宽了对注册资本的要求。

公司注册时不再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验资,也无需股东实际缴纳出资,虽然极大的繁荣了市场经济,但并不意味着股东出资可以一直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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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可以对缴纳出资的时间、数额及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向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但没有缴纳出资却是公司股东、没有足额缴纳出资却享受足额缴纳股东权利是在是不公平。

因为,股东瑕疵出资并不会必然丧失股东资格,且仅在股东“分红权”和对增资的“优先认缴权”中使用了“实缴的出资比例”这一概念。

 

针对本文所说的不公不明所以的童鞋,可以先阅读这篇 ↓↓↓

公司法关于出资验资规定有哪些?

 

可曾想让这些没有诚信的股东失去股东权利,来保护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呢?

一、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设置限制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条款

公司法曰: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公司章程中可以设置限制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条款,对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约定其仅有权按照其实缴的出资享有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在其按章程约定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前,不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

 

关于出资瑕疵的相关罪名 →出资不足额的行为可否构成虚假出资罪呢

 

二、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设置“股东失权”条款

什么是“股东失权”呢?

就是对那些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出资,逾期仍不缴纳的即丧失其股东权利。

那么可以在公司章程里可以设置“股东失权”条款吗?

公司法曾经曰过: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是可以如此设置的。只要实际执行时,经催告程序及股东会决议程序解除股东资格,并应注意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权比例及排除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即可。

不用担心这会影响到股东情绪。

有原则有诚信的人,这条款对其无意。

心虚之人,才会反对。

若有不愿,也是直接省去将来还要催告其出资的麻烦而已。

目前还没补缴出资的股东们,不要觉得生活艰难,

只是你太逊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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