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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出资20万元投资设立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由我独资经营。2008年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A公司经营惨淡,拖欠职工三个月的工资达5万元,此后还欠了20万元的外债,由于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将A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查明A公司现有财产10万元,我名下的有一处写字楼价值15万元,但此楼是在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购买且我未能证明我买楼时未挪用A公司的资金,且公司当年的财务会计账簿上有一笔去向不明的支出。请问:我是否应该以我所有的写字楼来清偿债务?
用户
您好,您在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购买了一处写字楼,但没有有效证据能证明您购买写字楼所用资金是自己的,且公司当年的会计账簿中去向不明的支出刚好与您所用去的资金相印证,因此,您无法将您的个人财产与A公司的财产分开,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您应该以您购买的写字楼为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 87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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