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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抽回第三人垫付的出资又未补足,第三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我和乙打算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我俩各认缴出资100万元,由于我资金不足,就与乙、丙约定由丙先行垫付30万元,待公司成立后再从公司抽回30万元还丙。2010年2月,A有限责任公司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开始经营,我依约从公司取回30万元还丙但并没有自行补足30万元。2010年5月,丁入股A有限责任公司,在查阅公司财务时发现我尚未补足的出资,遂要求我补足,但却遭到我和乙的反对。请问,丙应否对我的抽回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用户
你好,你们三人就丙垫付出资一事的约定有虚假出资之嫌,你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资30万元归还丙且未补足出资,导致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作为新入股的股东丁有权要求你补足出资,同时有权要求乙和丙对你抽逃出资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 9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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