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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与他人经营的同类企业中获得的收入应否收归公司所有?

我朋友陈某是润华公司的董事,2005年,我朋友陈某与我合伙开办了盛达企业,生产的产品与润滑公司的产品相同。2009年,润滑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经临时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免去我朋友陈某董事的职务。同时,公司要求我朋友陈某将合伙企业所得的收入共计30万元人民币交予公司,但被我朋友陈某拒绝,于是润华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我朋友陈某将在合伙企业中获得的收入交给润华公司。请问,我在盛达企业中获得的收入应否收归润华公司所有?
用户
您好,您朋友是润华公司的董事,其未经该公司股东大会的同意,与您一同经营与他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您朋友已经违法了法定的义务,因此该收入应当归润华公司所有。
律师 67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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