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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为自身利益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A股份公司登记设立的一切事宜由我代为办理,乙、丙是这家公司的另外两个。公司设立之前,我以A股份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B公司于2010年4与人20日前向我指定的账户中汇入首期货款30万元后A公司于2010年4月25日之前由向B公司运送一批钢铁原材料。2010年3月23日,A公司领取法人营业执照,B公司按约向指定账户汇入30万元,但A公司并没有按期交付货物。B公司找到A公司要求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A公司的发起人乙、丙均表示我与B公司签订合同时公司尚未成立,我是为自身利益而签订的合同,且货款是汇至我的私人账户,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请问:A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用户
你好,若乙和丙能证明你以A公司名义与B公司签订合同是为了自身利益,那么A公司可以以此为由拒绝赔偿B公司的损失。但若B公司有证据证明其并不知晓你的私人目的,一直以为自己是和A公司进行的买卖活动,属于善意第三人,那么A公司便不可拒绝赔偿。但需要提醒的是,A公司在赔偿后可以向你追偿。
律师 40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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