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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内能否直接变更要约内容?

2009年,我作为A公司的股东持有A上市公司30%的股份,向证监会报送收购报告书后,向A公司的其他股东发出收购A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约,收购要约预定收购期为50天。要约发出后20天,我改变收购全部股份的打算,只想收购部分股份。请问:我能否直接变更要约内容而重新发要约?
用户
您好,您在发出收购要约后,在承诺的50天收购期限内不得撤销您的收购要约。若您打算变更要约内容,只收购部分股份的,则只能先向证监会提出报告,只有经证监会批准后才能就变更内容进行公告。
律师 19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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