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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能否补充申报?

2008年3月,我们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申请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法院同时发出公告让各债权人于公告发出之日起50天内申报债权。我们公司的债权人B公司由于出差东北2个月,并未见到该公告也因此并未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请问:B公司能否补充申报债权?
用户
你好,B公司作为债权人未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这是法律给予的一个行使权利的宽限期。
律师 44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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