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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联营方,如何承担联营企业的债务?

我们公司和B、C两家公司联营,其中,我公司与B公司各提供五千万资金投入联营企业,C公司以该城某区一块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后来,该联营企业发生亏损,三家公司决定结清债务,不再继续联营企业。但是三家公司当初对债务承担没有书面约定,现在对债务承担发生争议。请问,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联营方如何承担联营企业的债务?
用户
您好,贵公司可以与另外两家公司共同协商,以达成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 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盈余分配比例在承担债务。 因C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您们在筹建公司时,必须对该土地做价值评估,以明确注册资本。故,可以依照当初的出资比例来分配债务的承担。另一方法就是,按照您们以往盈余的分配比例来分担债务。
律师 28号律师
您好,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的一方,对联营企业的债务,应当按照书面协议的约定承担;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由于未对债务承担作出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联营方可以与其他公司达成补充协议,协议不成,还可按出资比例或盈余分配比例承担债务。
律师 97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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