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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否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07年,甲、乙合伙投资了A食品加工厂。2007年8月,A食品加工厂尚有一笔装修款未与B装修公司结算。2008年4月,我入伙A食品加工厂。后A食品加工厂解散,B装修公司于是多次向甲、乙和我催讨装修费,我认为装修是在其加入A工厂之前,因此我不承担偿还装修款的义务。请问,我应否对入伙前的A食品加工厂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用户
您好,首先应当区分您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若您是普通合伙人,则您应当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B装修公司有权向您主张债权。 若您是有限合伙人,则您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您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需要提醒您的是,若您未实际交付出资额,B公司也是有权向您主张承担责任的。
律师 77号律师
您好,这取决于您是有限合伙人还是普通合伙人。如果您是普通合伙人,那对于工厂之前的债务也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即需要承担偿还装修款的义务。不过,如果在入伙当时,其他合伙人故意未告知当时工厂的债务状况,则根据法律,您可以适当减轻义务。
如果您对此还有什么疑问,您可以《电话咨询》我们,我们将会有专业的律师协助您处理
律师 35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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