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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提供资金,收取固定收益,不参加经营,未签订合伙协议,是不是合伙人?

谢某和几个朋友准备合资开设立一家合伙企业,主营汽修产品,但资金不足。我知道后,欣喜若狂,砰然心动,也想插一脚。于是我找到谢某,和他们签订协议,约定我出资20万,保证每年收益5万,但是我不得参与经营和劳动,也不负担盈余分配、风险承担。现在,我因为继续用钱,想转让合伙企业的份额,却被告知,我不享有任何份额,跟企业只有借贷关系而已。请问,他们的这个主张能否成立?
用户

您好,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与其他合伙人共负盈亏,并且普通合伙人是具有经营、管理的权利的。据此,您与谢某等人只签订一份协议,未实质性地约定您的合伙人权益,故而这份协议只能视为是借款协议。因此,谢某等人的说法没有错,您不享有合伙人权利,不是企业的合伙人。您当前急需资金,可以要求合伙企业还款,若其未能在限期内返还的,您可以向法院起诉。需要提醒您的是,您应当给企业合理的还款准备期。

律师 8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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