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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自营与企业的竞争业务所得收益是否应收归企业所有?

2006年7月,甲、乙、我三人出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主营汽车配件。2007年,我以自己的名义与B汽车修理中心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我向B汽车修理中心提供汽车配件共计100万元,B汽车修理中心收到货物后立即付款。2007年7月,我向某汽车配件公司进货后将所有货物交给B汽车修理厂,汽车修理厂按期支付货款,并从中获利30万元。其他合伙人得知后,认为我从事与企业相同业务的业务是不受允许的,应该将获得的30万元利润收归A企业所有,但遭到我的反对。请问:我30万元的利润是否应该收归A企业所有?
用户
您好,您作为A企业的合伙人在合伙协议未允许、未经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自营与A企业相同业务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您所获得的30万元收益应该收归A企业所有,对此,您不得拒绝。否则,其他合伙人可将您起诉至法院要求您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 95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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