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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答

吸收合并时,被吸收的公司是否应当解散?

我们公司是当地的利税大户,同时当地还有一家严重亏损的乙公司。2006年8月,当地市政府为了解决乙公司的亏损问题,决定将我们公司和乙公司合并。我们公司虽然服从了市政府的这项决定,但是一直没有将公司解散,并且一直使用我们公司的名称开展业务。请问,吸收合并时,被吸收的公司是否应当解散?
用户
你好,两公司吸收合并的,被吸收的公司解散。贵司和乙公司两家公司虽然根据市政府的决定进行了所谓的“合并”,但贵司一直没有解散,而且仍以自己的名称开展业务。因此,实际上,贵司和乙公司并没有完成合并。
律师 4号律师

您好,依据贵公司的描述,贵公司与乙公司属于吸收合并情形,乙公司是被吸收的公司,所以乙公司应当解散;另外,贵公司与乙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各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另外,在吸收合并下,乙公司解散终止,其资产被贵公司吸收重组,贵公司法人地位保持不变。乙公司作为被吸收的公司,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贵公司存续,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如果您需要专业的律师协助您处理有关事务,贵公司可以点击购买我们的《企业法务服务》,我们将及时安排律师为贵公司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 91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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