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的注意事项

发表于:2013-01-29阅读量:(3950)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工伤事故争议也属于劳动争议,对于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法律同样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进行解决,一方面体现了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另一方面也节省了诉讼或仲裁的成本。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时,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工伤事故协议签订前是否有申请工伤认定。

通过工伤事故赔偿协议解决纠纷前,应当先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进行工伤认定的目的是对该起事故定性,明确该起事故双方的权利义务。

2、协议签订前是否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将直接影响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及赔偿标准,故在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如果职工的劳动能力受到影响,那么就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职工应得的赔偿金额。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以工伤认定书为前提,劳动能力鉴定的目的是明确赔偿金额的标准,比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果劳动者未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无法评估伤残等级,此时工伤赔偿协议中的赔偿金额的确定难以做到公平合理。另外,如果劳动者本人坚持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那就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待遇。

3、关于工伤赔偿的项目范围

工伤赔偿协议中对赔偿项目的约定是否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对工伤保险待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工死亡赔偿(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若还有上述未提及之项目应当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尽量避免模糊与歧义。另外,劳动者如果对计算标准不明确,可向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咨询,确定双方约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公平合理,避免将来再因赔偿数额发生纠纷。

4、谨慎对待放弃其余权利之条款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中常见“职工一次性获得赔偿后不得再向企业主张其他权利”、“协议双方履行后,纠纷了结”或类似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该类条款立场不同,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的目的在于一次性解决纠纷,避免未来的麻烦,该类条款主要体现用人方的利益;劳动者相比用人单位而言处于弱势,不免会受到此该类条款的限制,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在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时尽量减少乃至排除协议中出现此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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