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假、延迟复工、被隔离...抗“疫”这些日子工资到底怎么算?你关心的问题答案在这!

发表于:2020-02-17阅读量:(1561)

受疫情影响,春节延长了假期,有些省份还延迟了复工时间。

这时本应该是上班的时间,但是很多小伙伴却依旧是在家办公或者被隔离或者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期返岗的状态。

那么,肯定有很多小伙伴会好奇了

“这些日子的工资该怎么算呢?”
“在家办公工资怎么算呢,被隔离工资又怎么算呢?”
“待岗期间有工资吗?”
……

这些与所有企业和员工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今天就让小编结合最新的政策为大家来一一解答!

1.在春节延长假期间(1月31日至2月2日)上班的,工资怎么算?

首先,我们要知道本次延长假期的法律依据为《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为应对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企业应当遵守。

其次,本次延长的假期的性质应为休息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也就是说,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2. 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9日),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员工工资?

就目前来讲,只有上海、无锡、苏州、广东、福建、厦门等地出台规定,各地政府延长的假期员工未提供劳动,或视同员工正常工作,或参照停产停工规定支付薪资。

根据各地政府政策精神和劳动合同法关于停产停工的规定,我们认为按照停产停工的标准支付工资较为合适。

在此期间,企业安排员工上班的,除上海明确即使在家办公也需要支付加班费外,其他地区仅表示符合条件或经审核通过复工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依法支付工资(8.9号属于休息日,应按200%支付加班费)。

3.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工资怎么发?

应安排员工补休或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报酬。

具体来说,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因2020年1月25日、26日、27日为法定节假日,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因2020年1月24日、28日、29日,2020年2月1日、2日为休息日,企业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若是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则工作时长计入所在周期核准出勤小时数,超出周期工作时长的需要支付150%的加班工资。

4. 员工在家待岗期间,工资怎么发?

相关意见提出,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各地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各地并不完全相同。

如北京规定,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广东规定,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

陕西规定,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

5. 员工被隔离了,工资还要照发吗?

相关意见明确,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要按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北京、上海、天津、湖北、广东、浙江等各省(区、市)印发的通知也都明确提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6.员工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在此期间要支付工资吗?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7.安排员工自行在家办公,工资怎么算?

劳动者虽然没有到用人单位的办公场所上班,但是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办公完成了用人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达到了劳动合同或所在岗位的工作要求,用人单位应该足额发放劳动者的工资。

如果劳动者在家办公只是部分完成了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本单位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进行考核,酌情确定员工的绩效工资(变动工资),固定工资仍应据实发放。

如果劳动者完全没有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进一步的考核,并确定员工是否胜任工作并作出相应的安排。

8. 因为疫情的原因,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期间发放工资,该怎么办?

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鉴于当前疫情无法事先预见,如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企业错过工资发放日,企业未及时发放工资系因当前客观原因所致,应在复工后及时予以支付(根据各地政策精神,建议不要超过30日)。

部分省(区、市)疫情防控期间工资支付安排
资料来源:各省(区、市)人社厅网站

北京:
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上海: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湖北: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黑龙江:
对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名单的生产企业,加班加点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和电子测温仪产品的员工加班工资超过职工正常工资的部分,省级财政给予补助。

山东:
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工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单位和职工可以协商处理。

广东: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广西:
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浙江: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

江苏:
因疫情影响导致职工不能在2月9日后按期返岗的,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江西:
在国务院规定的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 企业依法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河南:
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岗位的,工资待遇由所在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四川:
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月25日- -27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

贵州:
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云南:
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等原因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按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20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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