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产假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未续签要付双倍工资吗?

发表于:2019-07-15阅读量:(2159)

由于我国劳动法对于三期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导致公司在管理这一群体时会面临诸多法律上的限制。所以,三期女职工的管理一直是困扰企业家和HR们的难题。

今天就有会员客户来电向易法通咨询:“我公司有一个女职工,正在休产假,劳动合同在休产假时到期了,公司需要及时和她续签劳动合同吗?不及时续签的话会不会属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而给双倍工资?”

 

在分析这一问题前,我们先来看看关于续签劳动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该法律条文所说的“用工之日”不仅是首次用工之日,还包括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再次用工之日,也就是说第一份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仍然可能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

需要提醒读者的是,对于续签的时间是否有“到期后一个月”的宽限期,各地的操作是不一致的。比如浙江、上海、广东、重庆等地认为有一个月的宽限期,也就是说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续签劳动合同都没问题。

要特别注意北京地区不但没有一个月的宽限期,而且在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日前30天就需要通知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少一天都需要支付一天的工资补偿。

 

那么对于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及续签问题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情形就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举个例子,去年8月正处于孕期的小张劳动合同到期,当时公司正处于人事更迭,没有与该职工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继续与其保持劳动关系。到今年5月份,该职工休完产假返岗上班后,向公司要求支付没有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但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小张的要求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也就是说,女职工三期属于劳动合同法定顺延的情形。

在女职工三期结束之前,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不用担心续签的期限问题,依法直接顺延至三期结束,就算没有续签也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企业可以在女职工三期结束时考虑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以上就是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时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解读。

产假  劳动合同  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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