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白损失3万块,只因“定金”与“订金”傻傻分不清?

发表于:2018-11-08阅读量:(2116)

日常生活中,收款栏目经常出现定金、订金的字样,很多人认为只要交了钱有个凭证就行了,至于写什么无所谓。定金与订金,听来异曲同工,法律后果却很大的差别,如果你希望用定金约束对方,就要确认你的收款票据上写的是“定金”而不是“订金”。但是,如果写了“定金”,收受方违约了,则需要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风险。

案例2017年2月14日,原告张某向被告公司订购了大众汽车一辆,并签署了《购车合同》,双方合同约定价格为198000元,当日由原告张某向被告交纳了定金3万元,当时双方约定25天内被告向原告提供约定的汽车。同日,原告张某依约向被告公司支付了定金3万元,被告公司出具了加盖公司公章的《收据》一份,注明收到原告“定金”3万元。约定的交车时间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向原告交付车辆,违反合同约定。因此,原告张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由被告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向原告张某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本案中,由于被告公司签订的是“定金”,并且违约了,张某因此得到了双倍的赔偿。

那么,到底什么是定金?什么是订金呢?

1、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保证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性质。

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

第一、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第二、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2、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被广泛的采用。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的功能,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即使违约,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一般情况下,订金作为预付款,它不具备定金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订金数额应当在合同总价的5‰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后,订金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

订金与定金的具体来说,有如下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

2、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3、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4、适用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我们知道了,定金与订金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从法律后果上来看,都有明显的不同。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订金  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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