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5-23阅读量:(1459)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皖1181刑初271号

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无业。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7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月被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5月30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天长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跃礼,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6)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兰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辩护人孙跃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2日13时许,丁某因欠王某丙钱,遂邀约朱某乙等人一同到天长市静安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林某及王某丙等人的住处,商讨还款事宜。被告人林某将丁某往王某丙所在的房间推,朱某乙见状,便上前劝阻。被告人林某等人即采取持棍击打、拳打脚踢等方式对丁某、朱某乙等人进行殴打,致丁某、朱某乙受伤。其间,丁某还被勒令跪下。经鉴定,丁某属轻伤二级;朱某乙属轻微伤。

指控的证据有:一、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前科材料、协议书等;二、证人王某甲、朱某甲和、王某乙的证言;三、被害人丁某、朱某乙的陈述;四、被告人林某的供述与辩解;五、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六、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指控认为,被告人林某持凶器共同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有自首情节。

辩护人孙跃礼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林某认罪、悔罪,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林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2日13时许,丁某因欠王某丙钱,遂邀约朱某乙等人一同到天长市静安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林某及王某丙等人的住处,商讨还款事宜。被告人林某将丁某往王某丙所在的房间推,朱某乙见状,便上前劝阻。被告人林某等人即采取持棍击打、拳打脚踢等方式对丁某、朱某乙等人进行殴打,致丁某、朱某乙受伤。其间,丁某还被勒令跪下。经天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系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朱某乙系头皮及右手背挫裂伤等,属轻微伤。

案发后,王某丙代被告人林某向被害人朱某乙、丁某赔偿,取得丁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丁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8月初,他从王某丙处借7万元,实际拿到5.6万元,约定10天还清。10天时间后,因在银行没贷到款,就先还1.5万元给王某丙。但王某丙等人还是多次到店里催他还钱,他通过朋友朱某甲和请朱某乙出面调解,想协商还款。8月22日14时许,他请朱某乙、朱某甲和、王某甲一起到静安小区*幢东边二楼的居民房。进门后,他讲找王某丙,这时王某丙从一个房间里出来,就指着他们讲”哪里来的几个小怂,给我打!打死了我偿命。”王某丙手下几个人拿着棒球棍就上来打他。朱某乙见状上来保护他,对方几个人转过去就打朱某乙,朱某乙被对方打跑进厨房里拿了一把菜刀在手上。对方的人就用棒球棍把厨房玻璃门砸坏,和他一起去的一个朋友做工作让朱某乙把刀放下,朱某乙把刀放下后,对方几个人就冲上去对朱某乙一顿乱打,朱某乙被打倒在地上。这时,林某打他,并让他跪在地上。林某对他肋骨处猛蹬几脚,还有一个人也对他打,他当场就躺在地上。到医院后,他要看病,但王某丙他们不让,又不让他离开。期间,对方拿鞋子打他,叫他还钱,讲不还钱就永远回不了家。第二天一早,王某丙等人把他带至新日专卖店,逼他打10万元借条,并让丁某做担保。

二、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8月22日14时许,他姐夫朱某甲和电话讲,丁某欠人家钱,准备到静安小区跟对方谈还款计划,怕被对方打,要他一起去。随后,他就和丁某、朱某甲和、王某甲一起到静安小区。上楼后,他敲门,开门的是他同学林某。他们进去后,他坐在客厅沙发上,林某知道丁某是卖新日电动车的,就将丁某往旁边一个房间里推,他讲不要推,今天就是来谈还钱的事。刚讲完,从房间内出来一个人(经辨认是王某丙),上来就对他右脸打了一拳。之后,林某等四五人,有的拿棒球棒、有的拿钢管、有的拿砍刀,对他殴打。他被对方推到厨房门口后,就进入厨房,把厨房门反锁起来。对方有人把厨房门上边的玻璃砸碎,把厨房门蹬开。他见厨房有一把菜刀,就把菜刀拿在手中,与对方对峙。后来,有人劝他把刀放下了。林某用棒球棍打他,还有人用茶杯砸他后脑勺,他当时就晕倒在地。他从厨房出来时,见丁某正跪在客厅中间,还求对方不要再打。在医院里丁某讲腹部疼,医生让丁某住院,但那些人不让丁某住院。事后,林某愿意赔偿他2.5万元,但仅仅付了2万元。

三、证人王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8月22日下午,朱某乙打电话让他开车送朱某乙和丁某去静安小区。在车上,听朱某乙和丁某谈话,知道因为丁某欠人家钱,现在要与对方谈谈,请朱某乙出面说说情。当日,朱某乙、丁某、朱某甲和、他四人一起到了静安小区。开门的是朱某乙同学林某,朱某乙便把来的目的告诉林某。林某把丁某往房间里推,朱某乙讲不要推,今天就是来谈还钱的事。话刚讲完,从旁边房间里出来一个戴金项链的男子(经辨认是王某丙),上来就对朱某乙右脸打。林某、还有另外四人,有的拿棒球棍、有的拿水管、砍刀,对朱某乙打,朱某乙被逼到厨房内,把厨房门关上,并在厨房里拿了一把菜刀在手上。林某用棒球棍把厨房门上面的玻璃砸坏,把厨房门蹬开,叫朱某乙把刀放下。他上去拉架时,对方有一人胳膊肘碰到他刚做过手术的伤口,伤口被撞裂开。后来,朱某乙放下菜刀从厨房到客厅,对方几个人继续用棒球棍、水管、砍刀对朱某乙打,有一个人用茶杯对朱某乙的头部砸了一下,朱某乙当时就晕倒在地。林某和用茶杯砸朱某乙的人还继续打朱某乙,讲朱某乙装死。对方几个人还对丁某打,让丁某跪在地上。16时许,大家把朱某乙送到市人民医院。丁某打电话报警,对方有一人还打了丁某一巴掌。医院把朱某乙安排在八楼病房,丁某要求住院看病,但对方不让,也不允许丁某离开。

四、证人朱某甲和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8月22日下午,丁某电话讲欠人家钱,准备去和对方谈谈,但害怕被打。他便请来朱某乙同他们一起去。随后,他和丁某、朱某乙、王某甲四人一起到静安小区*幢东边一单元二楼。进门后,朱某乙同学林某问朱某乙什么事,朱某乙讲为新日电动车丁某的事。林某便将丁某往房间里推,朱某乙上去拦,并讲今天就是来谈还钱的事。刚讲完,从里面房间里出来一个戴项链的人(经辨认是王某丙),打朱某乙一拳。然后,林某等几个人用棒球棍、钢管、砍刀打朱某乙。他上去拦,在拦的过程中,左前臂、左小腿都被钢管打到。后来他被对方推到门外,就离开了。

五、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她是丁某的妻子。丁某为了还银行贷款,从别人处借了5.6万元,当时讲用一个星期。一个星期时间,丁某没能在银行贷到款,借钱的人又催着还钱,丁某就先还1.5万元。8月22日,丁某请朱某乙、朱某甲和一起去找对方说情。没想到丁某的肋骨被对方打断几根,对方有人(经辨认是林某)还逼丁某打一张10万元的借条。

六、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份,丁某从他处借7万元,2015年6月到期,但丁某一直没还钱。2016年8月22日中午,丁某带几个人过来时,他正在房间里吊水。后来,听林某在客厅里和这几个人吵起来,他就从房间里出来,看到林某和一个男子正发生纠缠,事后才知道这个男子叫朱某乙,和林某是同学。朱某乙讲丁某是他老板,他就上去推朱某乙等人,撵他们出去。林某、朱某乙从厨房里出来又纠缠起来,随后,厨房门的玻璃也坏掉、朱某乙头上在流血,朱某乙走到客厅就倒在地上。

七、指认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

八、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丁某、朱某乙受伤情况。

九、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及案发时间、地点和简要事实。

十、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林某的身份情况。

十一、被告人林某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林某于2015年11月26日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天长市公安局千秋派出所接受调查。

十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6)浦刑初字第751号刑事判决书及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林某的前科犯罪情况。

十三、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林某与丁某、朱某乙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林某赔偿朱某乙2.5万元、赔偿丁某3万元。丁某对林某表示谅解。

十四、被告人林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8月22日午饭后,他在天长市静安小区住的房子客厅里休息。王某丙、何军强、还有来找王某丙办事的两人,在王某丙的房间里谈事情。这时,有人来敲门,他开门后发现是朱某乙、丁某等四人。四人进门后,就在客厅沙发上坐下。朱某乙讲:丁某是他老板,来找王某丙谈事情。他讲王某丙在房间里,你去找他。朱某乙就和他吵起来,接着双方就打起来。他随手从冰箱旁边拿了一根1米长左右的木棍和朱某乙打起来,朱某乙遂跑进厨房里拿了一把菜刀和他对峙。这时,王某丙从房间里出来,大家都叫朱某乙把菜刀放下。后来,不知道厨房门是朱某乙开的,还是大家推开的,朱某乙从厨房里出来,但手上还是拿着菜刀。他用木棍打朱某乙的菜刀,王某丙等人上去把菜刀夺了下来。这期间,也不知道是他的木棍,还是朱某乙的头把厨房玻璃门搞坏。他用木棍对朱某乙身上打了几下。朱某乙跑到客厅空调旁边时,他随手拿起客厅桌上的茶杯砸向朱某乙的头部。丁某在旁边拉,他就几脚将丁某踢旁边去,丁某倒在地上。和丁某一起来的一个人被他推到门外去,另外一个人被他打了一下没还手,又被他打了一个嘴巴。后来,发现朱某乙被打倒在地上不动,他们就打电话报警。随后,把朱某乙送到天长市人民医院。在医院里,丁某喊身体两侧疼,他们怀疑丁某是装的。后来,王某丙在医院里找丁某谈债务的事。第二天早上,王某丙、何军强和他一起跟丁某到石梁路新日电动车专卖店里,让丁某打一张10万元的借条,并让丁某弟弟做担保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持凶器共同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林某的定性,被告人林某及辩护人提出林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虽发生在商品房内,但被告人林某与丁某、朱某乙等人无任何纠纷,却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丁某、朱某乙等人,林某的行为已破坏了法律和其他规则所保护的稳定的状态,也就是破坏了社会秩序,林某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故对被告人林某及辩护人提出的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林某提出是自首的辩解。经查,案发后,林某虽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但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对林某提出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梅

人民陪审员  郭学生

人民陪审员  潘瑞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茜

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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