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4-10阅读量:(1340)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招民初字第1194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山东省某某市人,住某某市。

委托代理人郭洪春,山东君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汉族,山东省某某市人,住某某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洪春、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3年12月27日11时38分许,被告赵某驾驶无牌轿车沿招远市天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府路城东区市场路口处与原告王某某所骑的自行车相撞,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9380.24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赵某辩称,该肇事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同意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肇事后已支付原告30505.14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7日11时38分许,被告赵某驾驶无牌轿车沿招远市天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府路城东区市场路口处与原告王某某所骑自行车相撞,致原告王某某受伤。原告受伤后到招远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8天,后又到招远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共花医疗费54409.74元。诊断为:闭合性脑外伤(中)、脑挫裂伤(双额)、顶骨骨折、枕骨骨折。经招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14年5月4日,经原告单方委托,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4)临鉴字第4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王某某的颅脑损伤构成10级伤残;2、王某某伤后休治时间至定残之日止;3、王某某伤后需护理两个月(两次住院期间2人护理,余时间1人护理)。原告缴纳鉴定费2500元。被告赵某已支付原告30505.14元。

另查明,被告赵某驾驶的无牌轿车未投保交强险。

又查明,原告王某某系城镇居民,事故发生前在招远市大明仪表有限公司上班,事发前3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473.59元。原告有被扶养人母亲徐某某,19XX年XX月XX日生,徐某某夫妻共生育一名子女,有被抚养人儿子王某某,19XX年XX月XX日生。二人均系城镇居民。2013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264元,招远市日护工工资为37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7112元。2014年9月23日,原告王某某以诉称主张及理由诉至本院。审理中,因原、被告各持己见,致本案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用药明细、停发工资证明、工资表、鉴定报告、鉴定费单据、交通费单据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驾驶的机动车与原告王某某所骑自行车相撞,致原告王某某受伤。经招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予以采纳。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赵某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扶养人徐某某生活费20534.4元,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该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次事故给原告王某某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3904.6元(不含被告垫付款项)、住院伙食补助费278元(6元/天×46天)、残疾赔偿金77846.7元(56528元(28264元/年×20年×10%)+被扶养人母亲徐某某生活费20534.4元(17112元/年×12年×10%)+被抚养人儿子王某某生活费784.3元(17112元/年÷12月×11个月×10%÷2人)]、误工费19236.44元(4473.59元/月×4个月零9天)、护理费3922元{3404元[37元/天×(18天+28天)×2人]+518元[37元/天×(60天-46天)]}、鉴定费2500元,以上合计127687.74元。被告赵某应为其机动车投保交强险,但其未投保,且其负事故全部责任,故上述损失应全部由被告赵某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再赔偿原告王某某经济损失127687.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9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39元,由被告赵某承担29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振峰

人民陪审员  曹仕远

人民陪审员  郭新瑞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志应

交通事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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