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4-07阅读量:(1575)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宣民一初字第01398号

原告:李某,男,住安徽省某某市。

委托代理人:袁长军,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男,住安徽省某某市。

原告李某诉被告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积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袁长军、被告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12年7月8日和2013年1月2日,被告因家庭生活需要,两次向原告借款3800元和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和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38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借条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

被告辩称:被告只从杨邦华手中借过20000元,并没有因为家庭需要向原告借钱;被告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打的欠条,并特意将20000元借条上被告名字中的“某”字写成“园”,该借条不受任何法律保护;3800元的欠条是利息的欠条,一个月的利息按照3800元收取,属于高额利息,利息超过两分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不应该予以受理。综上,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证据2中的20000元借条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写的,证据2中的3800元欠条是一个月利息,是高额利息,借条上的名字与被告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致,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以认可。

经审查,结合当事人的庭审质证意见,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所举证据1系法定国家机关颁发的身份证明,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中的20000元借条,被告关于该借条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书写,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且被告在对3800欠条质证时称其为此20000元的利息,该质证意见可以印证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中的3800元欠条,被告认可系自己书写,被告关于此3800元是一个月的利息,利息过高的质证意见,因被告未提供证据系一个月的利息,此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2年7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言明欠款3800元。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于2013年1月2日向被告出具借条1份。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被告出具的条据予以证实,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原告可催告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给付,该债权债务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可以自起诉时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给付利息,故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及3800元系高额利息的意见,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薛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某23800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义务人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0元,由被告薛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夏积龙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卞 洋

借贷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