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XX职务侵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3-30阅读量:(1126)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翔刑初字第346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2014年4月30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唐志良,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翔检公诉刑诉(2014)1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XX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XX、辩护人唐志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肖XX在担任厦门XXX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兼片区配送员期间,利用其分拣、运输快递件的职务之便,多次采用私藏夹带的手段将该公司的快递件占为己有。同年4月30日8时许,被告人肖XX采用同样手段欲将该公司多份快递件带离时被该公司员工叶XX发现并报警。被告人肖XX在明知叶XX报警的情况下仍滞留公司配合调查。之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肖XX的带领下,在其位于翔安区内厝镇赵光村东界自然村的暂住处缴获“天福”茶具、“美的”电暖气等50余件赃物(其中部分赃物无具体品牌或规格型号)。经价格鉴定,“天福”茶具、“美的”电暖气等29件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450元。

被告人肖XX归案后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缴获“天福”茶具、“美的”电暖气等50余件赃物发还厦门XXX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肖XX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叶XX、兰XX、尚X、陈XX、吴XX、孙X、郭X、钟XX、刘XX、许XX、吕X、卢XX、叶X的证言,物证缴获“天福”茶具、“美的”电暖气等50余件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侵占公司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多次侵占公司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叶予静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晖

 

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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