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3-21阅读量:(1786)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西民初字第03422号

原告大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某某街。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彦,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大连市中山区某某街,现住大连市西岗区某某街。

委托代理人王某兴(系被告父亲),男,汉族,退休,户籍地大连市中山区某某街,现住大连市西岗区某某街。

原告大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彦,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兴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诉称,依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用。被告自2012年1月至2015年7月,拖欠物业费长达43个月,每月应缴纳77.5元,累计欠物业服务费3333元,拖欠电梯费共500元,合计3833元。合同履行至今,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为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身为业主,其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却拒不履行自己的缴费义务,原告多次催缴,未有效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从2012年1月至2015年7月拖欠的物业费3333元以及电梯费500元,共计人民币3833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物业服务不到位,关于防盗门,2012年原告曾对被告进行过诉讼,经法院协调限期责令原告物业在B座安装了防盗门,我们也及时交纳了物业费。但是晚上保安不在岗,业主对原告进行了反应,后原告也在晚上设了保安,但防盗门形同虚设并没有上锁,造成大厦内不安全。关于电梯的乘坐,每天坐电梯都要排队,要等20分钟左右,住宅楼已经被房地产中介、投资、贷款公司作为办公楼占用90%左右,外来人员不计其数。若电梯出现故障将影响我们的出行。我们曾向物业公司经理进行反映,至今没有解决问题。再次消防存在重大隐患,物业公司无安全管理意识,消防水袋、水枪没有,消防通道内存放物品,常年占用当做仓库。关于管理方面,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业主逾期不交物业费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督促在期限内缴纳,不缴纳的物业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我们向通过业主委员会跟物业公司进行交涉,但业主委员会并没有。大连物价局2004年30号文件第2条规定,物业公司必须施行物业服务公示制度。2000年97号文件第12条规定,物业公司必须明码标价亮证收费,年中结算后以书面形式公示、公布物业管理收费情况。物业公司至今都没有公示。关于卫生脏乱差,电梯内、走道走廊卫生太差,到处贴满野广告。楼道电梯商铺随意装修改变原始装饰。室外庭院野草茂盛,无人管,建筑垃圾长期堆放,无人管。房屋透寒,长毛,我跟物业公司反应过,但无人解决,因此我们不同意交纳物业费。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9日原告与大连市西岗区某某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对某某花园小区实施物业服务,物业费标准为0.5元/月/平方米收取,电梯运行费按4元/人/月,委托管理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2014年11月1日原告与大连市西岗区某某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对某某花园小区实施物业服务,物业费标准为0.5元/月/平方米收取,电梯运行费按10元/人/月,委托管理期限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被告系大连市西岗区民权街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54.98平方米。被告拖欠2012年1月至2015年7月的物业费3333元、电梯费共500元,合计3833元未付。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房产登记信息、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缴费明细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系大连市西岗区民权街的业主,原告为被告住宅所在的某某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被告存在物业服务关系。原告已履行物业服务义务,被告应支付物业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3333元和电梯费共5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认为原告服务不到位一节,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3333元及电梯费500元,合计383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代理审判员 陈 佩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林校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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