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某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3-20阅读量:(1288)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闽0102民初2914号

原告福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晋安区某某北路XX号某某大厦第十层XX室。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传禄、高超,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某某路XX号某某大厦XX室。

法定代表人卓某。

原告福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某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传禄、高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省某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福建省某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07日与原告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向原告采购HPDLXXXX服务器等电子设备一批,最终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16920.00元,合同第二条约定运输方式及费用:乙方承担,送货上门;第三条约定交货方式: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交货,收货人:叶某某,收货电话:131××××6110,收货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某某中路XX号某某大厦XX层。第四条约定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交货,货到30日内付清全款,付款前乙方提供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七条违约责任之第2款约定:除不可抗拒力因素影响外,(1)在合同规定付款期限内未能及时付款,或(2)由于甲方原因造成验货、安装调试及运行等环节的延误而推迟付款,甲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0.1%每天付给乙方违约金。第八条约定双方协商不成时,可选择甲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原告依约于2014年12月12日向被告交货,并于2014年12月21日经被告同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给被告方,被告收货后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拒不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在福州市马尾区,被告公司的实际经营地点位于福州市某某中路,属福州市鼓楼区辖区。合同的履行地在福州市鼓楼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福建省某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福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人民币1169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付清合同货款之日止,按合同金额的0.1%每天付给原告违约金,暂计至2016年3月12日的违约金为49691.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福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A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某某身份证明,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A2《购销合同》,证明福建省某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07日与原告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向原告采购HPDLXXXX服务器等电子设备一批,最终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16920.00元。

A3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签收单,证明原告依约完成了交货和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告福建省某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福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某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1.被告向原告采购HPDLXXXX、工作站HPZ420等电子设备一批,最终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16920.00元;2.运输方式及费用:乙方承担,送货上门;3.交货方式: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交货,收货人:叶某某,收货电话:131××××6110,收货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某某中路117号某某大厦3层;4.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交货,货到30日内付清全款,付款前乙方提供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违约责任:除不可抗拒力因素影响外,甲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0.1%每天付给乙方违约金;6.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不成的,可选择甲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4年12月8日、2014年12月12日向被告送货,被告指定的收货人叶某某分别在两张送货单上签字确认。2014年12月23日,被告福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员工在发票签收单上签字。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某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提供货物,并开具票据。被告未依照合同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支付标准(日千分之一)明显过高。违约金的调整旨在以弥补损失为基准点,同时适度体现一定的惩罚性。故本院将本案的违约金标准调整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按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上限(上浮50%)计算违约金。被告福建省某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省某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16920元及其违约金(以本金116920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5年1月12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为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632元,由被告福建省某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毳

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

代理审判员  任建坤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厚鑫

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