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3-10阅读量:(1735)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585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曾用名吕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某某市某某区。2015年3月3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育华,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张育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起,被告人吕某在其经营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石头某某市场XX楼XX区第XX号的佛山市禅城区吕某杂货店内,将自己购买的淫秽视频光盘用电脑软件转换成电脑和手机常用的数码格式,以每个淫秽视频文件一元至两元的价格复制、贩卖给他人。2015年3月29日11时许,吕某在其杂货店内,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通过电脑向丁某甲的内存卡复制淫秽视频文件67个。

2015年3月31日15时许,民警对吕某杂货店实施搜查,当场抓获被告人吕某,查获无牌电脑主机一台、SSK牌黑色移动硬盘一个及名为“电影生活片”视频下载图册一本。从缴获的电脑主机、移动硬盘内查获视频文件共有1610个,经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其中1523个视频文件为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丁某甲、丁某乙、黄某、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物品上缴收据,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户籍材料,被告人吕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复制、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吕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过重,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以被告人吕某是初犯,认罪态度好为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电脑、移动硬盘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毛月红

人民陪审员  宋淑瑾

人民陪审员  张 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顺兴

书 记 员  李展云

非法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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