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岑慧某黄恩某三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3-09阅读量:(154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1201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某某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隆林各族自治县沙梨乡某某村某某社XX号,因本案于2013年10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许洪菲,广东汇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岑慧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某某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隆林各族自治县克长乡某某村某某屯XXX号,2012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0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恩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某某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隆林各族自治县平班镇某某村某某屯XX号,因本案于2013年10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蒋飞龙,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9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岑慧某、黄恩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及被告人罗某某、黄恩某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黄恩某、岑慧某与被害人何志某喝酒吃宵夜后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朝阳路某某商务酒店8312房内以打“三公”扑克牌的方式赌博。期间,何志某因被罗某某等人“下药”神志不清,罗某某等人乘机“出千”,岑慧某还多次带何志某到里水镇红旗路口的中国银行取款共8100元。罗某某等人总共赢得何志某8200多元,后由岑慧某将何志某送走。同日,民警在里水镇朝阳路某某商务酒店8312房抓获三被告人,同时在房内搜出一副扑克牌,从罗某某处起获现金1万元、塑料小瓶装液体三瓶,从岑慧某处起获现金900元、康师傅饮料瓶两个,从黄恩某处起获现金2900元、胶囊三颗。

经检验,被害人何志某的尿液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罗某某处起获的塑料小瓶装液体三瓶检出甲基苯丙胺、阿普唑仑成分。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并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慧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三被告人均辩称没有下药让被害人何志某神志不清,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罗某某、黄恩某的辩护人均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该两被告人抢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即使该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也应当认定为构成诈骗罪,且其是从犯、认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黄恩某、岑慧某与被害人何志某喝酒吃宵夜后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朝阳路某某商务酒店8312房内以打“三公”扑克牌的方式赌博,由罗某某偷偷藏起一张牌用于随时调换手中的牌,黄恩某、岑慧某予以配合的“出千”方式,骗取了何志某8200多元。同日,民警在里水镇朝阳路某某商务酒店8312房抓获三被告人,同时在房内搜出一副扑克牌,从罗某某处起获现金1万元、塑料小瓶装液体三瓶,从岑慧某处起获现金900元、康师傅饮料瓶两个,从黄恩某处起获现金2900元、胶囊三颗。

经检验,被害人何志某的尿液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罗某某处起获的塑料小瓶装液体三瓶检出甲基苯丙胺、阿普唑仑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黄恩某的亲属代为向被害人何志某退赔了8200元,取得了何志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和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何志某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内容为:2013年10月7日23时左右,我以前的一个工友岑某某打电话约我去吃夜宵,之后我们一起去到里水镇某某宾馆对面。岑某某打了一个电话后有两名男子步行向我们走来,岑某某对我说那两名男子是老板,在对面宾馆开了房,是他们请我吃夜宵。次日凌晨零时许,我们一起去到里水镇信和广场后面一吃烧烤的大排档,他们点了四瓶啤酒和一些菜。开始第一瓶啤酒是服务员开的,后来他们就不让服务员开,岑某某一直给我倒酒、敬酒。过了约1小时,我喝了约一瓶啤酒,感觉头特别晕,我平常的酒量起码要喝三瓶才会感觉晕的,他们什么时候付的钱我都不知道。之后我们来到某某宾馆下面,岑某某要我去两个老板的房间坐一下,我当时不愿意去,并说:“我不认识他们,明天还要上班,有什么好坐的。”岑某某就说:“兄弟,走走走,我陪你还不行。”岑某某推着我的背让我上房间,当时我晕晕的就半推半就上去了。我们去到某某宾馆8312房,岑某某说我脸上脏了,用毛巾使劲擦我鼻子和嘴巴,之后让我和两名老板一起打牌赌钱。我说我不会打牌,岑某某说:“没事,兄弟,你不会玩我可以帮你看牌的。”然后他就摸我的口袋,我将口袋里面的170元掏出来放在床上。岑某某拿出一副扑克牌出来以打“三公”的形式四个人一起赌钱,其中一名较肥的男子做庄,开四家牌每次下注10至50元。我身上带的170多元钱过了10分钟就输光了,岑某某问我:“生哥,你的钱输光了哦,还来不来啊?”我当时迷迷糊糊地回答:“好。”然后岑某某问我有没有卡,我说有,他就陪我到住的宿舍拿银行卡。之后岑某某带着我去到红旗路口的中国银行自动柜员机那里取钱,他在旁边看着,我都不知道自己是怎么操作的,感觉点到哪里就哪里,自己取了多少钱也不知道。取完钱后,岑某某又带我回到某某宾馆房间继续赌钱。没过多久,我取的钱又输光了,岑某某又陪我去取了红旗路口的中国银行取钱。这次回去的时候,岑某某在宾馆旁边的一间小卖部买了一瓶绿茶,还有不知几瓶冰红茶。我们回到房间继续玩,岑某某在打牌期间一直说口渴让我喝那瓶绿茶,当时我喝了大约半瓶。我将取的钱输完之后,岑某某又陪我去了几次银行,具体几次我记不清楚了,反正最后我的银行卡内取不出钱了,我的钱都输光了,岑某某说他也输了,只有那两个老板赢钱。岑某某问我还有没有钱,我对他说卡里已经没有钱了,他就送我回到了里水镇新联工业区。回到宿舍后不久,我觉得不舒服就开始吐了,嘴巴里还一直有一些白沫呕出来。我清醒后清点了一下,总共输了约8200元,其中在银行总共取了8100元。到了早上6时15分许,我觉得被人骗了就报警,之后带着民警到某某宾馆将岑某某和那两名男子抓获了。我没有参与赌博和吸食毒品,也没有不良嗜好。我估计他们是在宵夜时在啤酒里下了药,也可能是在8321房间的绿茶中给我下药。

经过辨认,被害人何志某指出被告人岑慧某就是岑某某,被告人黄恩某、罗某某就是和其赌博的老板。

2、证人浦倩某的证言,内容为:2013年10月8日凌晨1时许,有一名男子到我在里水镇某某酒店旁开的某某商行买了一副扑克牌。凌晨3时许,有两名男子过来买了四瓶康师傅饮料。

3、证人卯某的证言,内容为:2013年10月8日,何志某打电话给我说他要请假,还说他被骗了,现在派出所。次日,何志某回到工厂上班,他跟我说被人设赌骗了8000多元,在赌博时他好像不听使唤,回到宿舍后不舒服还呕吐了,满嘴白泡,估计是被人下药了。何志某平时为人比较老实,工作上努力,听从安排。他进厂后我没有看到他有参与过赌博,也没有发现他有其他不良嗜好。他平时比较省钱,不经常花钱。

4、证人谢小某的证言,内容为:2013年10月8日7时许,我看到何志某和治安队员在说话,于是问他发生什么事。何志某说和别人打牌时被下药骗了,还指着他的嘴角说嘴边还有白色泡沫。我当时看到他面色发青,嘴角有白色泡沫。何志某平时为人比较老实,话不多,我没有见过他与社会不良人员来往,也没有看到他打牌赌博过,也没有发现他有其他不良嗜好。

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三被告人和起获作案工具、赃款经过的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现场勘查记录,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其中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的内容为:被害人何志某的血液未检出乙醇成分,尿液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涉案康师傅绿茶瓶装液体、康师傅冰红茶瓶装液体未检出吗啡、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未检出苯并二氮杂卓及巴比妥类安眠药成分;涉案的塑料小瓶装液体三瓶检出甲基苯丙胺、阿普唑仑成分;涉案的胶囊三粒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成分。

6、被害人何志某的银行账户流水清单。

7、被害人何志某出具的刑事谅解书、收据。

8、被告人罗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内容为:2013年10月7日18时许,我和黄恩某在大沥的时候,岑慧某打电话给我说有个工友比较好骗,他提出约那个工友到里水开房打牌赌钱,然后我们“出千”骗他的钱,赢到钱后我们三人平分,当时我和黄恩某都同意了。我们三人商量好赌“三公”,由我做庄,他们三人跟我赌,我在赌的过程中偷偷藏起一张牌,趁对方不注意的时候用来换牌,这样我赢的机率就大很多了。

当天22时许,我和黄恩某去到里水镇某某宾馆,由黄恩某开了8312房。23时许,岑慧某带了他那个工友出来,叫我们先到宾馆对面一烧烤店吃夜宵和喝啤酒。岑慧某点了几瓶啤酒,我们四人都有喝,我记不清每人喝了多少。次日凌晨零时许,我们吃完夜宵后,岑慧某骗他工友叫他和我们一起到我们开的房间聊天,他工友同意了,然后我们四人就一起回到8312房。我们四人在房间聊了一会,岑慧某就叫他工友跟我们一起开始赌“三公”,到时“抽水”去按摩。按照之前商量好的,由我做庄,并偷偷藏起了一张牌用来换牌。我们开始赌注都比较小,都是10元至几十元不等,很快岑慧某的工友身上带来的约200元现金就输光了,岑慧某叫他去外面的银行取钱回来继续赌,然后他们两人就一起出去银行取钱了。岑慧某的工友第一次取了两三千元回来,这时候我们的赌注开始大起来,岑慧某的工友每局都下注约100元,但赌了一会他就输光了。在赌钱的时候,我说口渴了,叫岑慧某出去帮我买点水喝,然后他就叫他工友和他一起出去买水。过了一会,他们两人买了四瓶饮料回来,我们一人喝一瓶。岑慧某的工友输光了钱后,他又和岑慧某出去取钱,回来后他又输光了,他们一共出去了两三次,一共取了八九千元回来。我们赌到凌晨4时许,岑慧某的工友输光了钱,岑慧某就送他回去了。

赌博时我带了6000多元,赢了约3500元,被抓获时身上有1万元。原先说好大家平分的,但在赌钱的时候有时他们两人明明输了,我也说他们赢了,也赔钱给他们,所以他们两人也赢了钱,我也没有分钱给他们。

我没有对岑慧某的工友下药,不清楚黄恩某、岑慧某有没有下过。岑慧某的工友当时还是比较清醒的,他自己多少点数都清楚。民警从我们房间我睡的靠近门口的那张床的床头缝里搜出的一盒药水是我在广西南宁火车站向一流动商贩购买的,他说有提神功效。因为赌博的时候要熬夜,所以我就买了这些药水来提神。

经过辨认,被告人罗某某对被告人黄恩某、岑慧某和作案地点以及起获的物品进行了指认。

9、被告人岑慧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内容为:2013年10月8日凌晨零时许,我和何志某、“老罗”以及他的老乡四人在里水镇信和广场附近的宵夜档宵夜后,“老罗”叫我到他开的某某酒店房间坐坐,我就问何志某要不要一起上去坐,何志某同意了。后我们四人去到某某酒店8312房,我们在房间里聊天。期间,何志某提起找人来按摩,可谁出钱请客都不好,我就说“斗地主”,谁赢钱谁请客,之后我又说“斗地主”只能三个人玩,不如打“三公”,“老罗”提出做庄,通赢时就抽10至20元用来请客。后我们开始以赌“三公”的形式赌博。刚开始时赌注10至20元,过了一会赌注增加到50至100元。何志某只带了100多元在身上,很快就输光了,之后叫我陪他去拿钱。我们先到何志某的宿舍里拿一张卡,后来去到信和广场附近的中国银行柜员机取钱。我不知道何志某取了多少钱。之后我们两人又回到酒店继续赌。因何志某有钱了下赌注也大了,很快又输光了。之后我又陪何志某去取了几次钱,他说卡没有钱了。我们赌到凌晨5时许,何志某将身上的钱输光了,我们就说不赌了。之后我陪何志某回到他的宿舍,然后回自己的出租房休息。回到出租屋时,我发现没带锁匙,于是就回到某某酒店与“老罗”他们一起睡觉。后来有民警来到将我们三人带到公安机关。

当时我身上带了2000多元,输了1000多元。“老罗”和他的老乡赢钱了,具体多少不清楚。期间,我没有在何志某喝的啤酒和绿茶中下过药,没有发现“老罗”“出千”,没有故意报大点数要“老罗”输钱,没有帮何志某看牌报点数,也没有发现何志某精神有什么异常。

经过辨认,被告人岑慧某指出被告人罗某某就是“老罗”,被告人黄恩某就是“老罗”的老乡,同时对作案现场、起获的物品进行了指认。

10、被告人黄恩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内容为:2013年10月7日18时许,我和罗某某到了广州后,罗某某接了一个电话后对我说有老乡在南海区里水镇找到一个人打牌,我们几个人以打牌的形式合伙骗那个人的钱。之后我和罗某某去到了里水镇某某宾馆用我的身份证开了8312房。21时许,罗某某的老乡打电话来问我们在哪里,我们就告诉了他。22时许,罗某某的老乡再次打电话过来,我们两人走出宾馆,在外面见到了罗某某的老乡和另外一名男子,罗某某的老乡提出到宾馆对面的一间大排档吃夜宵。期间我们要了几个菜和六七瓶啤酒,那些啤酒主要是罗某某的老乡和那名男子喝。到了23时许,罗某某的老乡叫那名男子到我们的房间坐一下。我们在房间休息了一会儿,罗某某的老乡就提议打扑克赌博,我们都表示同意。后我们四人由罗某某做庄用扑克以“三公”的形式赌博,刚开始时大家都是每盘下注10至100元。在赌钱的过程中,罗某某趁那名男子不注意先藏起一张牌,以多一张牌的方式“出千”来赌钱,而我和他的老乡就一起陪赌,我和他老乡都有故意报大点数让罗某某输钱给我们。约赌了一个小时左右,那名男子将身上的钱全部输光后,就由罗某某的老乡陪他出去取钱,他们还买了四瓶饮料一起喝。后来那名男子的赌注就开始每注下50至200元。期间,那名男子和罗某某的老乡出去取了两三次钱。我们一直赌博至次日凌晨4时许,那名男子将身上的钱输光了就说不玩了,罗某某的老乡就陪他回去了。他们两人走后,罗某某数了一下钱,说赢到的钱平分(具体多少钱我不清楚),并将2200元分给了我。到了上午11时许,我在房间睡觉时,民警来到叫醒我们,我才见到罗某某的老乡也和我们一起在房间里睡觉。当时民警将我们三人带回了派出所。

我和罗某某的老乡都没有输赢,因我们是看着罗某某“出千”来赌的。赌博时我没发现被骗的男子有什么异常,我没有给药给他服用。我觉得自己尿黄,朋友说是前列腺引起,于是买了一种叫盐酸坦索罗辛缓释胶囊的药吃,当时我袋子里还有三粒。

经过辨认,被告人黄恩某指出被告人岑慧某是就是罗某某的老乡,同时对被告人罗某某、作案地点和起获的物品进行了指认。

综合证据: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关于三被告人提出的没有下药让被害人何志某神志不清,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及被告人罗某某、黄恩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虽然何志某陈述赌博时其头晕、迷迷糊糊的,事后还有一些白沫呕出来,其估计被下了药,证人谢小某、卯某的证言在一定程度上对何志某的上述陈述能予以印证,但三被告人均否认有对何志某下药,且均供述赌博时何志某精神并无异常,另外虽然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证实事后何志某的尿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但现并无证据显示其尿液中是否还有阿普唑仑成分,而从罗某某处起获的瓶装液体中却同时检出了甲基苯丙胺、阿普唑仑成分。综上,现有证据尚不能充分证实三被告人有下药让被害人何志某在赌博时神志不清,该事实存在疑点,根据疑点利益归被告人的原则,本院对此不予认定,采纳三被告人的相关辩解及罗某某、黄恩某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岑慧某、黄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分工合作,积极实施了本案的诈骗行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罗某某、黄恩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岑慧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诈骗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黄恩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从轻处罚,采纳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被告人岑慧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岑慧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5年1月7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黄恩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四、起获的现金13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一副扑克牌,予以没收并销毁;塑料小瓶装液体三瓶、康师傅饮料瓶两个、胶囊三颗,与本案无关,由扣押机关自行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丛西

人民陪审员  都海莲

人民陪审员  郑悦东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江婧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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