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市华人某某橱柜中心诉被告杨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3-07阅读量:(1536)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259号

原告沈阳市华人某某橱柜中心,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某某南街XX号。

投资人刘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少武,系辽宁万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某某中路。

委托代理人赵蕾,系辽宁宸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市华人某某橱柜中心诉被告杨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解除手续,原告希望被告继续回去上班。仲裁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属于自动离职,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回去上班,但是被告至今没有回去上班,请求法院确认现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所确定的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月平均工资偏高。请求法院驳回被告的给付经济补偿金33894元的请求,驳回被告的赔偿失业金19110元的请求。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已经于2014年7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这一事实在仲裁中已经表明,原、被告之间不但解除了劳动关系,而且原告已经为被告多开了一个月工资,并且停止为被告缴纳了保险,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已经成为事实。仲裁裁决中以原告给被告实发工资计算,认定事实清楚,请求法院支持仲裁裁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员工。于2007年11月28日到原告处工作。2014年7月31日原告将被告辞退。原告给被告缴纳了2007年12月-2014年7月期间即6年另8个月的失业保险费。被告被辞退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842元。

另查明,经本院向社保部门查询,根据被告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被告应享受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每月金额为910元。

被告向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原告给付辞退被告的经济补偿及失业金。该委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沈西劳人仲字(2014)28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给付被告经济补偿33894元、给付被告失业金19110元。原告不服,于同月29日来院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仲裁裁决书、被告银行卡工资交易明细等证据在卷,经质证并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并享有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享有的权利。现被告请求原告给付失业保险金、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被告是否解除劳动关系问题,原告诉称被告自动离职、被告要求原告停交养老保险费,因被告否认其诉称,原告对此未能举证,本院对原告的诉称不予支持。原告自2014年7月31日开始未到原告处工作,本院确认该时间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

关于被告主张的失业金的问题,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原、被告均表示一直缴纳失业保险费,自2007年12月缴纳至2014年7月。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原告未依法履行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书面手续,导致被告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故该损失应由原告承担,原告应给付被告失业保险金12740元(910元×14月)。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依法应以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根据被告提供的银行卡工资明细统计,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原告的平均工资为4842元。被告在原告处工作的年限为6年另8个月,故原告应给付被告经济补偿金33894元(4842元×7年)。原告诉称仲裁确定的被告平均工资偏高,但对被告的工资情况未能举证,故对其诉称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沈阳市华人某某橱柜中心给付被告杨某失业保险金12740元;

二、原告沈阳市华人某某橱柜中心给付被告杨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3894元;

三、驳回原告沈阳市华人某某橱柜中心其它诉讼请求。

上列判决给付内容,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日10日内给付,如果逾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沈阳市华人某某橱柜中心给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杨 荣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立群

劳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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