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与东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3-03阅读量:(1297)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晋中中法商初字第84号

原告内蒙古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某某工业园区。

负责人赵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挺,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帅,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某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晓峰,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东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北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刘挺、李帅,被告东北某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岳晓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诉称,2003年2月20日,原告与被告在山西省介休市签订了《35K订货合同》(合同编号JHGHG-60Kt-****-****)及相关技术附件。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两台三相油浸某某,合同总价为224万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45天内运抵原告现场。结算方式为合同生效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标的物全部货到且初验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安装完毕并正常运行3个月后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留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质保金,自安装调试正常运行之日起一年内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即予以支付。所供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标的物全部到货且安装调试完毕并满足技术协议要求运行之日起5年;产品在安装调试及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被告须在原告规定日期内无偿更换或解决。同时明确约定被告每迟延交货一天,应按合同总价款的0.5%支付违约金,依此类推。因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定于2003年2月21日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672000元,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设备。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发货,并在被告的多次请求下,不得不于2003年7月25日提前支付了672000元的货到款。期间被告也曾多次来电、来函承诺尽快交货,但一直未能实际履行。直到原告因有机硅工程急需被告设备送电投产,在被告的要求下又不得不于2003年12月6日提前支付了672000元的安装运行款后,被告才于2003年12月24日完成交货。按照合同约定的最后交货日期即2003年4月6日计算,被告迟延交货共计261天。

被告所供的两台三相油浸某某(产品序列号分别为:****420、****421)开始运行后,先后出现了渗油、油箱焊漏、B相电流互感器接线错误、绕组温度与油面温度差过大的质量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原告有机硅项目电厂的正常运行,也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原告多次通知被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但被告至今不解决上述质量问题。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直接且严重影响了原告有机硅工程竣工投产,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证期内的修理义务,即对两台三相油浸某某渗油、油箱焊漏、B相电流互感器接线错误、绕组温度与油面温度差过大的质量问题负责免费维修;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9232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明目的:

1、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2月20日签订的《35KV订货合同》(合同编号JHGHG-60Kt-****-****)及相关技术附件。证明双方关系及权利义务。

2、被告出具的收据4张。证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己方义务。

3、被告于2003年10月16日出具的承诺书(质保期由5年变为6年,质保金支付时间由产品运行之日起一年变为二年)。证明被告违约。

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12月11日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帮助协调东北某某集团公司供货的函》(乌政函发【2003】96号)。证明被告不履行交货义务,导致原告有机硅工程无法竣工,引起当地政府重视,会同被告所在地政府协调供货事宜。

5、客户收条。证明被告交货时间,迟延交货261天。

6、售后服务联络单。证明被告之设备出现质量问题。

7、项目融资协议。证明因被告违约造成原告仅利息一项损失就达几千万元。

8、施工合同。证明因被告违约造成原告仅利息一项损失就达几千万元。

被告东北某某公司辩称,第一,原告诉讼请求中的第一项,被告在原告起诉后已经履行保修义务,进行了两次维修,并承诺如还有问题继续维修。提供维修确认单一份,证明被告在诉讼后履行了维修义务。第二,被告并非故意违约,是资金困难造成的过失违约,过错程度较低,双方之间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人民法院予以调整。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对于原告提供的第1-6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庭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用。但被告认为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第4份证据来源存在问题,且不能证明原告损失;所供设备质量问题已经维修。对于原告提供的第7、8份证据,被告认为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原告的损失。对于被告提供的维修确认函,原告认可,但表示维修效果不理想。

根据双方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为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

(一)2003年2月20日,原告与被告在山西省介休市签订了《35KV订货合同》(合同编号JHGHG-60Kt-****-****)及相关技术附件。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两台三相油浸某某,合同总价为224万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45天内运抵原告现场。结算方式为合同生效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标的物全部货到且初验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安装完毕并正常运行3个月后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留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质保金,自安装调试正常运行之日起一年内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即予以支付。所供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标的物全部到货且安装调试完毕并满足技术协议要求运行之日起5年;产品在安装调试及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被告须在原告规定日期内无偿更换或解决。同时明确约定被告每迟延交货一天,应按合同总价款的0.5%支付违约金,依此类推。因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合同生效后,原告于2003年2月21日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672000元;2003年7月2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设备在2003年8月17日到货及《希望给予我公司项目资金支持的请求函》,2003年7月25日原告支付被告货到款672000元;2003年10月16日被告给原告再次出具《承诺书》承诺2003年10月31日到货;2003年12月6日原告支付被告安装运行款672000元,被告于2003年12月24日完成交货。按照合同约定的最后交货日期即2003年4月6日计算,被告迟延交货共计261天。

(三)被告所供的两台三相油浸某某(产品序列号分别为:****420、****421)开始运行后,先后出现了渗油、油箱焊漏、B相电流互感器接线错误、绕组温度与油面温度差过大的质量问题。原告起诉后,被告进行了两次维修,但仍未达到原告的要求。

本院认为,第一,对于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设备维修问题,因被告认可,同意维修,并承诺日后还有问题继续维修,故,双方之间无争议,本庭对原告关于设备维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第二,被告认可自己违约,仅对违约金数额持有异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第三,双方之间争议的问题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法院应否予以调整。针对该焦点,原告主张其诉讼请求系按照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五比率计算,从合同约定应交货之日至实际交货之日共计261天,即:224万元×5‰×261天=2923200元。被告则认为合同约定违约金计收比率过高,违约金数额超过合同总价,应予调整;且违约日期应从被告承诺到货的2003年10月31日之后计算。本院认为,对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被告认为过高要求降低,但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其次,合同中已经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被告对于其违约的后果能够预期,但仍一再违约,为了维护诚信和公平的原则,避免违约金条款形同虚设,结合被告履约过错,本院对违约金适当予以调整,酌情确定为按日千分之一点五计算。至于违约金起算日期,因被告一直未能供货,单方出具承诺书,并不能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就供货时间重新形成合意,故,对被告要求从2003年10月31日之后计算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其所供设备履行维修义务;

二、被告东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某某化工有限公司迟延供货的违约金876960元(以2240000元为基数计算261天,按日千分之一点五计算);

三、驳回原告内蒙古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86元,由被告承担20000元,由原告承担151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寇永俊

审 判 员  许 俊

代理审判员  元晓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介 楠

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