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甲与孙某乙、孙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2-16阅读量:(1111)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庐民一初字第03207号

原告:孙某甲。

委托代理人:胡开梁,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欣,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乙。

被告:孙某丙,

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孙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开梁、被告孙某乙、孙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甲诉称:孙XX与汪XX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孙某丙、孙某乙、孙某甲三子。夫妻二人名下有一套位于合肥市金寨路XXXXX房屋。1998年5月27日,孙XX因病去世,2005年汪XX因病去世。两位老人去世后,原告同意上述房产暂由被告居住,但未对该房屋的权利归属进行约定。2014年春节期间,原告向被告孙某乙主张对上述房屋进行分割,被告孙某乙却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且意图将该套房产过户到其个人名下。被告孙某乙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诉讼请求:1、判令将位于合肥市金寨路XXX号房屋产权依法分割;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孙某乙辩称:我现在居住的房子是XXXX,不是原告所说的涉案房屋。涉案房屋是我们父母的房子,是20年前父母亲让我买的,当时买房子的也通知原告了,原告没有异议,买房子的钱也是我个人出的。原告现在说要分割房屋财产为何当时买房子时没有提出,已经事隔20年,原告当时未表示要购买说明其已经放弃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被告孙某丙辩称:涉案房屋属于房改房,购买房屋时我在外地,家里人给我打电话,我表示放弃购买,孙某乙是否出资我不清楚,房屋如何处理请求法院核查。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的父亲孙XX、母亲汪XX育有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XXX四子女。孙XX于19**年**月**日去世,汪XX于20**年**月**日去世。孙XXX于19**年至19**年期间去世。孙XX、汪XX去世时留有位于合肥市金寨路XXX室(产权证号:产0XXX号)房屋一套。两人生前均未立遗嘱。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的身份证复印件、职工登记表、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死亡医学证明书、房屋所有权登记转让审核表和被告孙某乙提供的票据两份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因孙XXX因故去世,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作为被继承人孙XX、汪XX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涉案遗产即位于合肥市金寨路XXXX室房屋均享有均等的继承权。被告孙某乙辩称其出资12834.72元加上父亲孙XX工龄工资购买了涉案房屋,但其提供的购房票据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其内容真实,亦不能直接证明其主张,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金寨路XXXX室(产权证号:产XXX号)房产,由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各占三分之一份额。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47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1517元,由被告孙某乙、孙某丙各负担15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贾红燕

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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