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月与钟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2-15阅读量:(1617)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港北民初字第2936号

原告潘某月。

委托代理人潘巨佺,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港南分所律师。

被告钟某某,出生年月日不详,成年。

原告潘某月与被告钟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谭孟常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月的委托代理人潘巨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雇请原告为其裁缝手袜,按件计酬。原告从2012年2月开始做裁剪工到当年年底,经结算应得报酬为5377.80元。原告经多次催讨该笔款项,被告才于2013年9月4日写下其欠原告工资5377.80元的欠条。之后,原告经过无数次上门追讨,被告不是以各种理由拖欠不愿支付就是故意避而不见。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劳务工资人民币5377.80元及利息881.96元(自2013年1月1日计至2015年8月31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5月开始受雇于被告从事手套的裁剪工作,按件计酬,单层一毛钱一双,双层一毛二一双;被告已结清原告2011年的劳动报酬,2012年的劳动报酬尚未支付,为此,被告出具了一张落款时间为“2013年9月4日”的欠条,内容为:钟某某本人欠潘某月工资人民币伍仟叁佰柒十柒捌角(5377.8元)。原告数次追讨该笔劳动报酬无果,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欠条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双方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付出劳动后,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告未及时付清原告劳动报酬,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无约定,也无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出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钟某某支付原告潘某月劳动报酬5337.80元;

二、驳回原告潘某月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钟某某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谭孟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农燕新

劳动报酬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