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某某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1-17阅读量:(1220)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互民初字第1373号

原告师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粮农。

委托代理人哈成堂,青海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青海分公司)。

负责人梁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原告师某某诉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东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师某某及其代理人哈成堂、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师某某诉称,2014年4月5日20时30分,我驾驶的青B-D2***号小客车与他人(牛某某)驾驶的青B-J8***号小客车在丹麻高线3公里加500处时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及人员受损伤。我的青B-D2***号车受损后到西宁康南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共花去修理费47325元。后经互助县交通警察大队处理,驾驶青B-J8***号小客车的牛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我无责任。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我在西宁康南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车辆的修理费47325元。

被告某某保险青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辩称,对原告所属事实无异议,互公交认字(2014)第04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师某某驾驶的青B-D2***号无责任。我公司在无责任的情况下无法赔付青B-D2***车辆修理费。

原、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原告师某某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互公交认字(2014)第04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旨证明原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原告无责任的事实,经被告某某保险青海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质证,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证明方向都没有异议,其证明效力本庭予以确认;

2、中国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单、青海省地方税务通用机打发票、中国某某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复印件各1份,旨证明2013年6月6日原、被告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被保险车辆为青B-D2***号乘用车,同时证实原告支付保险费6553.54元,机动车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229800元,经被告某某保险青海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质证,对上述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证明方向都无异议,对其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庭予以确认;

3、西宁康南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青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花去车辆修理费47325元。经被告某某保险青海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质证,对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发票的金额不属实,原告的车辆经我公司核定损失的具体数额为46781元,其余相差的544元为原告自行负担的金额,原告师某某对此说明时,称自付的544元不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只要求保险公司赔付46781元,故对原告师某某提交的西宁康南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青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1份的证明力本庭予以确认。

被告某某保险青海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向法庭提交青B-D2***号机动车辆维修定损单复印件份6页,证明青B-D2***号机动车车辆维修费由公司定损中心核定损失为46781元的事实。经原告师某某质证无异议,对其证据效力本庭予以确认。

法庭根据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答辩及对证据的认证意见,综合分析后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6日,原、被告签订12711023980000132***号保险单1份,由原告在被告处承保其所有的青B-D2***号小轿车1辆,承保内容为车辆损失险及其他险种,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29800元。当日,原告向被告缴纳各种保险费用6553.54元,保险期限自2013年6月7日零时起至2014年6月6日24时止。2014年4月5日20时30分,原告驾驶的青B-D2***号小轿车与牛某某醉酒后驾驶青B-J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丹麻高线由北向南行驶至3公里加500米处两车相撞,造成人员受损,后原告到西宁康南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其车辆进行维修,共花去47325元(其中包括由原告自行负担的544元)。2014年5月8日互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互公交认字(2014)第04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牛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师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师某某从牛某某处未得到赔偿。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由保险单确立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理应受合同条款约束,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师某某作为投保人已按约交付了保险费,在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被告某某保险青海分公司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应对其承保的原告师某某的青B-D2***车发生的损失,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三方牛某某应对事故负全部过错,原告师某某无过错;原告的车辆在保险事故中遭受损失,其有权选择要求侵权人承担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也有权选择要求其承保的保险公司理赔。原告师某某要求保险公司就全部车损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某某保险青海分公司辩称的原告师某某无责任,其无法赔付的辩称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师某某车辆维修款46781元。

案件受理费835元依法减半收取41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东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严福财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