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A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1-13阅读量:(1556)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黑林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

被告人王A,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2015年5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地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晓梅,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以黑检林分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A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指派检察员陆春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A及其辩护人朱晓梅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指控:2002年7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王A驾驶摩托车在鹤北林业局中兴路与顺和街口掉头时,看见被害人张某甲同王某甲、辜某某、韩某某从饭店出来坐上了“北京”吉普车。因王A一直怀疑其妻陈某甲与张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产生尾随张某甲伺机报复的想法。王A驾驶摩托车来到鹤北林业局*号楼张某甲家楼下,见张某甲下车后,王A从摩托车的工具箱内取出一把尖刀,追上张某甲后用尖刀刺入张某甲背部,张某甲倒地后爬起逃跑,王A持尖刀跟随其后,被韩某某拦下。而后,王A骑摩托车逃至鹤北林业局*委*组***号自家菜园门前,将尖刀丢弃在菜园内,在刘某某(已判刑)、王B(已判刑)的帮助下潜逃至佳木斯市。张某甲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甲因外伤致右肾损伤伴右肾动脉破裂大失血死亡。被告人王A于2015年5月28日在山东省龙口市东城区通海路“金土地烧烤”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机关对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A出于报复,用尖刀将他人刺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如王A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王A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被告人王A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辩解只是想教训张某甲,让他离其妻子远一点,没有报复杀人的故意。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A的行为应以犯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1.王A没有杀害张某甲的主观故意。①王A知道妻子与张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没有作出过激行为,只是告诫二人必须断绝关系。因张仍继续骚扰其妻子,才产生教训张的想法,并选择张的同事送张回家的楼前实施,只捅被害人一刀而且捅的背部,不是要害部位,张被刺伤后,王A在他人劝阻下没有继续追赶。王A没有预见张死亡的后果,不存在放任张死亡的主观故意及客观环境。②王A事前没有预谋及准备凶器,尖刀是放在摩托车后备箱里钓鱼使用的工具。③张某甲存在重大过错。张是林场书记,陈是林场教师,都在林场住宿,虽王A多次告诫张不要与陈联系,但张还多次骚扰陈某甲,才导致王A产生教训张的想法。2.应对王A从轻或减轻处罚。①王A主观上没有直接剥夺张生命的故意,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②王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又是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③单位出具工作情况说明,证实王A在工作期间表现良好,职工群众及同事、邻里234人的请愿书,恳请对王A从轻处罚。④王A没有财产和存款,但王A的父亲为弥补王A的过错,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并向法院递交了对被告人王A减轻处罚的谅解书。辩护人提出对王A判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

辩护人针对辩护意见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王A驾驶摩托车在鹤北林业局中兴路与顺和街口掉头时,看见被害人张某甲同韩某某等同事从饭店出来,一起坐上“北京牌”吉普车。因王A一直怀疑妻子与张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产生教训张的想法,便驾驶摩托车尾随张某甲等乘坐的吉普车来到鹤北林业局*号楼张某甲家楼下,王A见张下车后,从摩托车的工具箱内取出一把尖刀,追上张某甲,用尖刀向张某甲背部刺了一刀,将张某甲刺倒,张某甲站起跑开。王A被韩某某劝阻。而后王A将尖刀丢弃,在他人帮助下畏罪潜逃。张某甲被送往医院抢救,因被刺致右肾损伤伴右肾动脉破裂大失血于次日早6时10分死亡。王A先后潜逃至佳木斯市、内蒙古海拉尔莫旗和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

案发后王A于2015年5月28日在龙口市东城区通海路“金土地烧烤”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及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

1.单刃尖刀一把,经被告人王A当庭指认系其刺死被害人张某甲的作案工具。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A系成年人。

3.现实表现证实,王A在2002年7月1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前,在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4.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接警后刑警大队侦查员、技术员赶到现场,经调查王A用刀将张某甲捅伤,伤势较重,经抢救无效死亡,于当日受理登记。

5.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证实,2002年7月13日,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根据王A用尖刀刺伤张某甲,张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案情立为重大杀人案件。

6.公安机关提取笔录证实,2002年7月15日,根据刘某某的交代,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工作人员孟波、邹俊民在见证人朱德全的见证下,在被告人王A家前院内的葱地中提取尖刀一把,经王A的妻子(已离婚)指认,该尖刀是王A摩托车后备箱里携带的尖刀。

7.刑事判决书证实,帮助王A潜逃的刘某某、王B于2003年3月18日被鹤北林区基层法院以窝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8.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5月28日,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员毕某某、张某丁在山东省龙口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的配合下,在山东省龙口市东城区通海路“金土地烧烤”饭店内将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王A抓获。

9.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张某甲于2002年7月14日因背部刀伤,致腹腔血管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10.病案资料证实,被害人张某甲被刺后,于2002年7月13日21时30分入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早6时10分死亡。

11.证人陈某甲证言证实,王A自2002年7月13日20时许骑着自家的摩托车出门就再也没回来,王A走时没有带什么东西;王A在案发当晚八九点钟给其打电话,说把张某甲捅了,捅的不严重。王A捅张某甲的原因是她与张之间的事,王A知道后要与其离婚,但没离。王A没说过要报复张。捅张某甲的刀自买来摩托车后一直放在后备箱里,王A说是上山砍架条用;其于2008年经法院判决与王A离婚。2001年因其与张某甲的传言周某某往其家打过电话,王A知道此事很生气,王A曾带着她到张某甲家与张某甲、周某某在一起谈过。王A案发前并没有什么异常。

12.证人辜某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7月13日晚8点多钟,其和王某甲、韩某某晚上送张书记(张某甲)回家,在距离张书记家楼梯五六米远处时,张书记下车走到楼梯口时,从我们停车的左侧出来一个人直奔张书记冲去,到张书记跟前时张书记就倒下了,我们就下车了,当我下车时张书记满身是血跑到其跟前喊“救命啊,我受伤了,马上给我送二院去”。这时,其看见被拉那个人是王A,我们就把张书记拉到鹤北职工医院。

1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02年7月13日20时许,其和辜某某、韩某某送张某甲回家,车到张某甲家楼下时,我们用车灯给他照亮,张某甲下车走到楼洞门口时一下子倒下了,接着张某甲站起来往西跑,这时我看见有一个人在后面追,张某甲还说了声:“这是干什么呢?”后来其听到张某甲喊:“王某甲,我被别人给攮了,快来救命”。我们下车奔张某甲过去了,韩某某把追张某甲的人截住了,并质问那个人说:“你不要命了,王A你攮人不偿命啊﹗”其和辜场长迎向张书记,并问他:“怎么了?”张书记说:“他给我攮了。”其和辜场长把张书记拖进了车里。这时大韩子还说:“那个人呢?”其就喊:“大韩子快开车,先救人,马上去医院,我去报警。”韩某某开车拉张书记去医院了,其去“好再来”羊汤馆打电话。这时,碰见王A骑着摩托车往五委家属区去了,其到羊汤馆给张成林场长打电话,让他快过来,并让他报的案。

14.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7月13日晚,打完篮球赛,林场球队队员同部分林场领导在小吃部吃完饭,其开着林场的小车同王某甲、辜某某送张某甲回家,车到张某甲住的*号楼时,前面停一台解放平头车小车过不去,车就在离他家10多米停下来,张书记下车就往他家住的单元走,走到楼门口时,其正准备倒车,听王某甲说,张书记好像和人打仗了,其转过头时听到张书记大声说:“某甲,我让人给捅了。”张书记就奔小车跑过来,其先下的车,张书记跑过来,其截住了追张书记的人,并对那个人说:“多大事呀,你拿刀捅人。”这时小车里的人喊:“赶紧先救人﹗”其回到车上,王某甲说:“我去报110,你们先送他去医院。”我们就把张某甲送到鹤北林业局职工医院。

15.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7月13日17时40分左右,其与王A去灯光球场看球,王A18时40分左右走的。晚上20时30分左右王A到其家里5分钟左右走了,没再联系。王A当晚上身穿灰色夹克衫,下穿深灰色裤子。

1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王A找其到医院看张某甲的伤情,后与王B帮助王A潜逃的经过。

17.证人王B的证言证实,其与刘某某帮助王A潜逃的经过。

18.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出租车司机,2002年7月13日晚10时许,送王A、刘某某(刘某某)、王B去佳木斯的经过,不知道王A伤人的事情。

19.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2002年7月13日晚20时30分至21时,王A到其家里来过,把摩托车放到其家里。后刘某某与王A出去,第二天三四点钟刘才回家。

20.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曾在2001年5月份知道张某甲与王A媳妇陈某甲之间的事,往王A家打过电话,并在遇到王A时告知了王A这件事。2002年春节,王A打电话找过张某甲,让张某甲给说了。其曾怀疑过丈夫张某甲与王A的妻子陈某甲通奸,但是没有证据。其曾问过张某甲,但张某甲否认了。王A到其家里找过张某甲,其没给开门。

21.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7月13日晚大约22时,王A和刘某某来到其家里,与王B说要去佳木斯,后王B与二人离开,第二天早晨3时30分王B回家的情况。

2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多天前的一天晚上2点多钟,王A来到其家里,没说什么事,呆了3个小时走的,之后再也没回来。

23.证人王A乙的证言证实,2006年4月16日,王A给其打过电话,告知在山东省烟台市,其劝王A投案自首,王A说考虑一下,然后就一直没有音信。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汇报了此情况。王A潜逃后只来过一次电话。

24.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证实,张某丙给其打电话,告知张某甲被王A捅了,伤的挺重,正在医院抢救,张某丙骑摩托车拉其去的医院。其记得当时是自己报的警。

25.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公安局宝公法鉴字(2002)第008号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张某甲生前身遭他杀,外伤致右肾损伤伴右肾动脉破裂大失血死亡。

2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图片证实,案发地点。对作案工具尖刀提取的情况。

27.指认现场笔录及图片证实王A实施犯罪及丢弃作案工具尖刀的地点与现场勘验、检查的地点相一致。

28.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A辨认出其作案时使用尖刀。

29.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A系被抓获归案。

30.被告人王A的供述和辩解,2002年7月13日晚20时左右,其看见张某甲从鹤北中心路转盘东侧一家饭店出来,同张某甲在一起的有司机韩某某,工会主席王某甲,副场长辜某某。因为张某甲同其妻子有奸情,所以对张某甲非常憎恨。此事其妻子亲口对其承认过,张某甲的妻子周某某到其家找过。其看见张某甲等人上了一辆吉普车,其就骑摩托车跟在后面。其多次与张某甲谈过,让他离其妻子远点,张说的挺好,但是还是暗中与其妻子来往,当时其摩托车上有一把尖刀,其想跟着张某甲,找机会用尖刀捅张一下,教训一下张某甲。其跟着车到张某甲家楼下,看见车停下了,其就把摩托车停在张某甲家东侧楼头,拿出摩托车上的尖刀。其看见张某甲下车往家走,其就跟在张某甲的身后,接近张某甲时,其骂张某甲:“×你妈的,让你没脸。”其右手拿刀直接向张某甲后腰捅了一刀,张受伤倒地,张某甲爬起来向前走了五六米远时,司机韩某某下车走到其跟前说,你别把事情闹大了,让全局人都知道就不好了。张某甲这时就喊报警、报警。其把尖刀放在上衣左侧的内兜里,然后,骑摩托车到一委其姑王某丙家找其表哥刘某某,把捅伤张某甲的事情对其表哥说了,让刘某某去医院看看张某甲情况怎么样,刘就去医院了。其把摩托车放在他家,走路回到其家门前等其表哥。过了大约半个小时,刘某某来到其家门前,告诉张某甲的伤势挺严重。这时,其把尖刀拿出来扔到其家前院的菜园里。其让刘某某找个车拉其到外地躲一躲,刘打电话找的车,让车到鹤北粮库家属区接我们,其和刘走到粮库家属区,到其大伯家的大哥王B家,把发生的事情对王B说了,让王B找一条不经过收费站的路把其送出去,王B说他知道路,过了一会出租车来了,我们三人一起到了佳木斯。到佳木斯后,其用王B的手机给其父亲王A乙打电话,其父亲告诉说张某甲死了,劝其回去自首,其没听。然后,其去三姨吴某某家,王B和刘某某坐车返回鹤北了。第二天早上其离开吴某某家到内蒙古,之后又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市、龙口市,至捕前在东城区通海路“金土地烧烤”当厨师。

(二)辩护人提供的证据

1.被害人的妻子周某某和女儿张某丁提交的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家属已在庭前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十五万元,表示被害人张某甲存在一定过错,并恳请法院对被告人王A减轻处罚。

2.王A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王A工作情况说明,证实王A在工作单位的表现情况。

3.王A的同事、邻里出具的请愿书证实,王A的品德及平时表现等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A因怀疑其妻子与被害人张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产生教训张某甲的心理,故尾随并用尖刀将张某甲刺死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严重。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王A及其辩护人关于王A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王A为了教训张某甲,尾随其后,并用尖刀猛刺张某甲背部一刀,放任张某甲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故其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王A知道妻子与张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无过激行为,因张某甲仍骚扰其妻子,才产生教训张的想法,张某甲存在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王A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又是初犯、偶犯,王A平时表现良好等予以考虑,予以采纳。王A的父亲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5万元,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张某甲妻子和女儿予以谅解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对王A量刑意见予以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不予采纳。考虑本案中王A亲友对被害方积极自愿代为赔偿,王A认罪、悔罪;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家属对王A表示谅解;王A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A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30年5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邰永华

审 判 员  霍冬民

代理审判员  高丽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艺丹

故意杀人罪  刑事辩护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