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1-12阅读量:(1006)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875号

原告陆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剑,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高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于2014年2月18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高某某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于2014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1年8月6日登记结婚,19**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儿子高某甲、高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但两个双胞胎儿子出生后不久,被告开始沉迷于赌博,夫妻产生矛盾。因被告所欠赌债越来越多,被告于2005年开始离家出走,刚开始被告偶尔与原告有联系,但自2011年1月起,被告就没有任何音讯,至今下落不明。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高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1年8月6日登记结婚,19**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儿子高某甲、高某乙。2011年1月,被告因赌博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遂于2014年1月向本院提起本案离婚诉讼。

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档案证明书、户口簿、证明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应当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被告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且被告自2011年1月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由此,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被告放弃其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陆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金彪

审 判 员  凌 莉

人民陪审员  卢引华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英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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