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XX与被告侯XX离婚纠纷一民事审判决书

发表于:2017-01-06阅读量:(1216)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克民初字第12号

原告赵某某,女,19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通南镇。

委托代理人单既才,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男,19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克山县发展乡。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立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双方即外出打工,2009年9月9日生育了1名男孩侯某某。在打工期间被告经常参与电子游戏机赌博,致使双方经常争吵,孩子出生后并未使被告的赌博有所收敛,其收入全部用于游戏赌博。现在双方已经分居一年有余。现在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子女由原告抚养,不用被告给抚育费。我父母从我手拿过20,000.00元彩礼,但后来为了给他治病这钱都拿回来了,被告生育能力低还有肺结核病。我父母种我的地就前两年没给钱,地钱除了给他治病剩余的钱生活花了。被告的地他父母种了九年也未给我们钱。

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结婚证,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结婚时间及子女情况对,我玩电子游戏赌博的事属实,我同意离婚,我要求抚养孩子,抚育费她拿不拿都可以。孩子出生后多数时间都是由我父母照顾了,三岁前都在我这边了,今年夏天原告把孩子抱去的。我们结婚十年原告的地一直她家种,从来未给钱。我岳母从原告手拿过20,000.00元彩礼,给我治病从她父母处拿回来5,000.00元,我的地我父母种了五年给过两年承包费。如果孩子不归我要求原告给彩礼钱和地的承包费50,000.00元,如孩子给我这些都不要了。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依据法庭调查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4年3月2日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即外出打工,2009年9月9日生育了1名男孩侯某某。在打工期间被告经常参与电子游戏机赌博,致使双方经常争吵,现在双方已分居一年多,孩子现在原告处。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有条件地同意离婚,关于离婚问题应予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考虑子女随原告生活对的子女成长较为有利,加之子女现在原告处,故子女应随原告生活。原告要求自行抚养子女,应予准许;关于被告提出退还彩礼款的诉求,其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其主张退还的彩礼款至今仍实际存在,故被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原告的父母耕种原告地一事,因当时种地时未约定承包费的价格且又涉及案外人,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

二、子女侯某某随原告赵彦立生活,由原告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4份,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立彬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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