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某某公司诉马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30阅读量:(1041)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陇民二初字第74号

原告陇西县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彦龙,甘肃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个体户。

原告陇西县某某公司诉被告马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陇西县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彦龙,被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陇西县某某公司诉称:2014年1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编号2014-WY-X12《电力小区铺面租赁合同书》,原告将自有的电力小区综合楼*号商铺出租给被告,租期一年,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合同签订时,被告应一次性交纳租金35316元;租赁期间,被告应承担与该房屋有关的包括物业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拖欠2013年租房期间供暖费1883元。现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电力小区铺面租赁合同书》,并由被告支付拖欠的2014年全年房屋租金35316元,追偿原告垫付的2013年暖气费1883元,2014年暖气费753元,共计37952元。

原告陇西县电力公司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

1、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各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电力小区铺面租赁合同书》2份:证明被告租用原告房屋及拖欠租金、暖气费的事实。

3、陇西县人民政府陇政发(2012)260号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商铺用房暖气费价格每平方32元。

被告马某某辩称:租赁房屋是事实,但我没有租够一年,2014年11月下旬我就退房了,原告也同意,并接受了退房钥匙。租赁期间暖气温度过低,电力公司没有尽到监管责任,不同意支付暖气费。现要求以房屋保证金1000元及装潢费用折抵房屋租金7000元,同意支付被告房屋租金30000元。

被告马某某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答辩主张:

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确认其证明效力。

经审理查明:原告陇西县电力公司将其自有的电力小区综合楼12号商铺已出租给被告马某某多年,双方约定每年签订一次合同,每次租期一年。2014年1月1日,双方再次就电力小区综合楼12号商铺签订了《电力小区铺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一年,即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在合同签订时,承租方应一次性交纳租金35316元;承租方在合同期限内停租,出租方不退还租金,但视情况可退房屋保证金;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承担该房屋的物业、供暖等费用。另外约定:承租方拖欠租金累计达三个月,出租方可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合同签订后,被告马某某交纳房屋保证金1000元,在续租的原告商铺内继续经营。但按合同约定交纳的2014年房屋租金35316元没有交纳。在合同期限内,原告多次主张权利,被告马平均未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并于2014年11月下旬向原告交还了商铺钥匙,终止了租赁关系。2015年1月,原告陇西县某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电力小区铺面租赁合同书》;由被告马某某支付2014年房屋租金35316元及原告陇西县某某公司垫付的2013年供暖费1883元、2014年供暖费753元,并同意返还被告房屋保证金1000元。审理中,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被告马某某辩称在租赁期间被告于2014年11月下旬提出退房,原告同意,并接受了退房钥匙同意解除《电力小区铺面租赁书》。租赁期间暖气温度过底,电力公司没有尽到监管责任,不同意支付暖气费。要求以房屋保证金1000元及房屋装潢费折抵房屋租金7000元,支付原告房屋租金30000元。双方各特己见,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陇西县电力公司与被告马某某在续租的基础上双方签订的《电力小区铺面租赁书》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在合同签订后,原告陇西县某某公司按合同约定,将其自有的电力小区综合楼12号商铺交付被告马某某经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35316元,且拖欠合同约定应由被告马某某承担的2013年供暖费1883元、2014年供暖费753元,是违约行为。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被告马某某中途提出终止合同,合同未履行完毕。原告诉请按约定解除与被告之间的《电力小区铺面租赁书》,被告亦同意,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准许;原告按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房屋租金35316元,并追偿由其垫付的应由被告负担的2014年供暖费1883元、2014年供暖费753元,理由正当,其请求予以支持。原告陇西县某某公司同意返还被告马某某房屋保证金1000元,被告同意,应予准许。被告马某某要求以房屋保证金1000元及房屋装潢费折抵房屋租金7000元的意见,因事先双方未约定,事后原告陇西县某某公司不同意,该意见不予采纳;辩称租赁期间暖气温度过低,电力公司没有尽到监管责任,不同意支付供暖费的意见,因无相关证据证实,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陇西县某某公司与被告马某某之间的《电力小区铺面租赁书》。

被告马某某支付原告陇西县电力公司2014年电力小区综合楼12号商铺租赁费35316元;支付原告陇西县电力公司垫付电力小区综合楼12号商铺2013年暖气费1883元,2014年暖气费753元,合计37952元。

三、原告陇西县电力公司退还被告马某某房屋保证金1000元。

上述二、三项折抵后由被告马某某支付原告陇西县电力公司36952元,于判决生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国宏

审 判 员  冯敏芝

人民陪审员  乔 梅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蔡一蝶

租赁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