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30阅读量:(1176)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5)岷刑初字第36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

法定代理人赵某甲,系吴某甲母亲。

委托代理人包永明,甘肃胡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甲。

被告人黄某乙。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吴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2014年10月18日下午5时左右,自诉人到其母亲赵某甲的移动营业厅拿东西时,发现二被告人和一名女青年正在围殴其母亲。还没等自诉人反应过来,被告人等人便按住自诉人,用剪刀在自诉人身上猛刺数刀,致自诉人当场晕厥、不省人事。后经法医鉴定,自诉人吴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要求:1、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由二被告人赔偿自诉人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鉴定费共计66218.67元。

二被告人辩称,自诉人吴某甲的母亲赵某甲自2014年5月份以来多次无故辱骂被告人黄某乙。为了自身安全考虑,被告人黄某乙多次忍让。2014年10月18日,被告人黄某乙给被告人黄某甲打电话说了赵某甲辱骂她的事情后,二被告人找到赵某甲辩理。期间,双方发生口角,赵某甲还手持物件打二被告人,在邻居拉劝的过程中,赵某甲手持木棒狠狠地打在了被告人黄某甲的头上,后又撕住黄某甲的头发乱打。这时,自诉人吴某甲突然从外面跑进来和赵某甲对被告人黄某甲一顿乱打,致其全身多处受伤。被邻居劝开后,就在被告人黄某甲弯腰拾取自己不小心掉在地上的绣十字绣的小剪刀时,自诉人又扑上来殴打被告人黄某甲,其腹部正好撞在剪刀尖上,致其腹部流血受伤。案发后,二被告人向派出所暂交了10000元医疗费。事故的发生完全是赵某甲引起的,二被告人没有伤害自诉人的故意,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自诉人和赵某甲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8日下午,卢某甲和黄某甲听黄某乙讲述赵某甲曾经辱骂过黄某乙后,在黄某乙的指示下,三人合意共同教训赵某甲。卢某甲拿着一根铝合金杆和黄某甲先赶到赵某甲的移动营业厅质问赵某甲时双方发生厮打。期间,卢某甲被闻讯赶到的邻居拉到了移动营业厅的外面。随后赶到的黄某乙和赵某甲发生厮打时,又被邻居拉到了营业厅之外。在营业厅里面的赵某甲和黄某甲继续厮打时,吴某甲赶来帮助其母解围。期间,黄某甲手持绣十字绣的小剪刀将吴某甲戳伤,致吴某甲腹部锐器伤、腹壁贯通伤、腹膜炎。经法医鉴定,吴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吴某甲受伤后到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支出医疗费6534.67元,伤情鉴定费300元。在案件审理中,二被告人自愿连带赔偿自诉人医疗等损失费用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复印件,证实自诉人、被告人姓名、年龄等基本信息。

2、证人卢某甲证言,2014年10月18日下午2时许,黄某乙、黄某甲和她在维新乡鱼跃天下火锅店吃饭时黄某乙又说起赵某甲骂黄某乙的事后,大家商量一起前去质问。吃完饭后,她和黄某甲拿了一根长约80cm的铝合金杆子到赵某甲的移动营业厅,说明来意后,双方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后被邻居把她从营业厅拉了出去。这时,吴某甲走进营业厅,赶来的黄某乙走进营业厅时被邻居拉出来了。她在营业厅外看见吴某甲撕着黄某甲的头发,赵某甲拿着那根铝合金杆子击打黄某甲的头部。后来,被邻居们拉到营业厅外面的黄某甲对他和黄某乙说她把吴某甲用绣十字绣的剪刀戳了。

3、证人赵某甲证言,2014年10月18日下午,她的移动营业厅来了两个她不认识的女人,其中一个对着她骂,接着这二人开始拧打他,其中一个拿着铁棍在她脖子上打了一下。后来,黄某乙也进来关上门对着她骂,并在她的脸上打了几拳。邻居劝架的过程中,她的女儿吴某甲进来发现她的头发被人撕着,在上前制止时,被撕她头发的那个人用剪刀在肚子上戳了一下。后来,她才知道戳伤她女儿吴某甲的那个人是黄某乙的妹子黄某甲。发生打架的原因是在2014年6月份,她通过调取通话记录发现她丈夫吴某乙和卫生院的黄某乙联系频繁。她在打电话询问黄某乙时,双方发生争吵,后来结怨。

4、证人吴某乙证言,他开面包车跑维新乡至岷县县城的路线,黄某乙是坐他车认识的,平时爱互通电话闲聊。后来,他妻子赵某甲通过调取通话记录发现他和黄某乙的通话过于频繁,就几次找黄某乙争吵。黄某乙的妹子黄某甲就是因为这件事来到营业厅,在双方厮打中戳伤了他女儿吴某甲。另外,他和黄某乙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只是爱打电话闲聊。

5、自诉人吴某甲陈述,2014年10月18日下午,她来到她家的移动营业厅发现有三个女人拧打她母亲赵某甲,一个是维新乡卫生院的黄某乙,一个短头发高个子女孩,手持铁棍,另一个扎马尾辫小个子女孩,手拿剪刀。她跳到柜台后面,拧住拿剪刀的那个女孩时,被她用剪刀戳伤了肚子。另外,黄某乙和另一个女孩没有打她,打她的只有拿剪刀的那个女孩。

6、被告人黄某甲供述和辩解,2014年10月18日下午吃完饭后,她和卢某甲来到赵某甲的移动营业厅质问赵某甲为何一直给她姐姐黄某乙找事情。卢某甲先用事先从学校带来的一根长约80厘米的铝合金杆子在柜台上打了一下,她接着从柜台绕进去撕住了赵某甲的头发后,赵某甲把她打了一胳膊肘子。外面进来的六七个人把他们劝开后,赵某甲夺过卢某甲拿的铝合金杆子在她的头上打了三下。这时,赵某甲的女儿出现从柜台上翻进来撕住了她的头发。在反抗的过程中,她捡起了从她上衣口袋里掉在地上的绣十字绣的剪刀来吓唬他们。赵某甲的女儿用巴掌打她脸时其腹部不小心碰在剪刀上受伤了。

7、被告人黄某乙供述和辩解,2014年10月18日下午,她和黄某甲、卢某甲一起吃饭时说了赵某甲经常骂她的事情后,便指使黄某甲和卢某甲先进去拉住赵某甲,然后由她进去在赵某甲脸上挖两把、嘴上扇两巴掌,叫赵某甲不要再骂她了。吃完饭后,她先把吃剩的菜放在了卫生院。她从卫生院出来后发现黄某甲和卢某甲已经到赵某甲所在的移动营业厅和赵某甲厮打在了一起。她走进移动营业厅撕住了赵某甲的头发后被劝架的人拉到了营业厅外面。这时,她看见她妹妹黄某甲还在里面厮打。她要进去时,听见别人说赵某甲的女儿被什么东西戳伤了,后来才知道是被黄某甲用她绣十字绣的剪刀戳伤的。她是整个事件的组织者,当初的目的只是为了警告赵某甲不要再骂她。另外,赵某甲的丈夫吴某乙是面包车司机,为了坐他的车,她给吴某乙打过电话。吴某乙知道她的电话号码后,从2014年1月份开始就频繁给她打电话。此事被赵某甲知道后,赵某甲就骂她并说她和吴某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8、(岷)公(法医)鉴(临床)字(2014)77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自诉人吴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9、岷县人民医院出院证明、医疗费发票、门诊收费票据、司法鉴定收费票据,证实自诉人受伤治疗及损失费用。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自诉人指控黄某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乙主观上无伤害自诉人吴某甲的故意,客观上亦未实施伤害行为,故自诉人指控黄某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予赔偿,但应以实际票据及相关标准计算。自诉人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不予支持。后期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诉讼。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赔偿自诉人医疗费等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黄某乙无罪。

三、由被告人黄某甲赔偿自诉人吴某甲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全毅

代理审判员  宋友良

人民陪审员  张贵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亚媚

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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