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某甲与於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30阅读量:(1263)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岷南民初字第90号

原告於某甲,男,汉族,19**年*月*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

委托代理人包永明,甘肃胡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於某乙,男,汉族,19**年*月*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

原告於某甲诉被告於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鹏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於某甲缺席,其委托代理人包永明、被告於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於某甲诉称,我在未征得家庭其他成员意见的情况下,与被告於某乙协议将位于岷县秦许乡中堡村桥头的耕地0.35亩卖于被告,价款14000元。现我的家庭其他成员不同意买卖该土地,且我咨询后得知,买卖土地是不合法行为,现在要求与被告解除买卖协议。

被告於某乙辩称,当时乡政府正好要征原告方的地,於某甲说如果乡上把他的地不征用完的话他就不让征。我就说乡上不征用的部分我要了。后来原告连续两次来中堡桥头我的小卖部找我商量买卖土地的事宜,我问原告有没有和家里人商量,他说这件事情他可以做主。后经过中间人写了协议,以14000元将该块土地永久性转包给我,但该土地现在原告还没有交付我使用。如果原告坚持要求我返还耕地,我就要求原告按照协议退还我的钱,协议上是反悔一方给付50倍的钱,我要求原告退还我20倍的钱。

经审理查明:原告於某甲在未征得其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与被告於某乙于2014年7月8日达成协议,将原告位于岷县秦许乡中堡村桥头的耕地0.35亩永久性转包于被告,并当天给付了价款14000元,但该块土地未交付被告於某乙,现仍由原告於某甲耕种。后原告以其家庭成员不同意转包为由,要求解除该协议。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原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证实各自的身份;

2、原告提交协议复印件一份,以证实原告与被告签署该协议的事实;

3、开庭笔录一份,以证实审理查明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以上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应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转包耕地使用权应该征得其家庭成员的同意;且原、被告所签订土地转包协议,虽然书写有“承包”字样,但还写有“永久性”字样,明显违反了“流转的期限不得超出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的法律规定,且未经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和备案,故该协议实质为土地非法买卖,应依法宣告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於某甲与被告於某乙所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无效,该耕地继续由原告於某甲耕种,转包费14000元由原告於某甲退还被告於某乙。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於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鹏举

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东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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