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林与扬州市某甲电子传输器材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9阅读量:(1594)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扬广李民初字第0537号

原告严某林。

委托代理人王立琴,江苏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某甲电子传输器材厂,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建安路。

投资人薛某。

原告严某林与被告扬州市某甲电子传输器材厂(以下简称某甲器材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立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甲器材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某林诉称:2008年原告入职被告处从事成卷工作,月工资2600元左右,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给原告缴纳保险。2014年5月劳动节假期后,被告突然停业,与原告无故终止了事实劳动关系,且未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后原告申请仲裁,仲裁委逾期未受理。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1、支付经济补偿金14300元;2、依法缴纳社会待遇的赔偿金24306元(368.27元×12个月×5.5年)。

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1、确认函和收件回执,证明此案已经劳动仲裁,;2、扬州市某甲电子传输器材厂出库单3张、中国银行信用卡2张,系2012年6月28日被告为原告办理,该信用卡由中国银行寄至被告处,证明原告系被告员工但未签订劳动合同。

被告某甲器材厂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08年2月被告处从事成卷工作,月工资2600元左右,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未给原告办理社会保险。2014年5月劳动节假期后,被告突然停业。2015年3月17日,原告向扬州市广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某甲器材厂给付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等。2015年3月25日该委以逾期未作出决定为由出具确认函。原告严某林与被告某甲器材厂于2015年3月17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严某林在被告某甲器材厂工作期间,由其个人出资缴纳了社会保险。

另查明,被告某甲器材厂的经济性质系个人独资,投资人薛某现无法联系、查找。

本院认为: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告某甲器材厂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故对于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14300元(按每月2600元的标准计算5.5个月),本院予以认可;对于原告主张的社会保险待遇赔偿金24306元(按每月缴费368.27元的标准计算5.5年),被告应为原告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另参照扬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以及2015年扬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下限2299元的标准,原告主张的社保费低于被告实际应缴费标准,故被告应该退还原告社会保险费24306元。

被告某甲器材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扬州市某甲电子传输器材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严某林经济补偿金14300元和社会保险费2430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承担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收款人: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市分行汶河办事处;账号:11×××57),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笑梅

人民陪审员  张子扬

人民陪审员  严寄祥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敏

劳动争议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