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某半导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8阅读量:(1155)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163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梅,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江某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丽,该公司职工。

原告深圳市某某半导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仲伟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某某半导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梅、被告安徽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春丽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某某半导体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被告购买原告的荧光粉,被告欠原告货款266330元。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80000元。2015年3月26日,被告给原告发沟通函,承诺2015年4月10日前偿还100000元,2015年4月底付清。被告未按承诺履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安徽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欠原告货款180000元是事实。但被告现周转资金困难,被告愿意于2015年底之前分期付清原告的欠款。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被告购买原告的荧光粉,被告欠原告货款266330元。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80000元。2015年3月26日,被告给原告发沟通函,承诺2015年4月10日前偿还100000元,2015年4月底付清。被告未按承诺履行。故原告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被告安徽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深圳市某某半导体有限公司货款180000元,被告认可,并且愿意偿还,事实清楚,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深圳市某某半导体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安徽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欠款及利息,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安徽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某某半导体有限公司货款18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1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安徽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仲伟好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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