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与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8阅读量:(1171)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靖民初字第01649号

原告韩某,男,汉族,住靖边县某镇,居民。

被告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男,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郭某甲,男,汉族,住靖边县某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白海余,男,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与被告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及被告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某甲、白海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期间被告某公司陆续在原告韩某处购买材料,经结算被告某公司共欠原告韩某材料款451900元,被告某公司支付了132700元后,下欠319200元于2014年1月19日给原告出具了”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费用结算审批单”一支,之后经原告多次索要均未果,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材料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举证”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费用结算审批单”一支,证明被告欠原告材料款319200元的事实。

被告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辩称,欠原告材料款是事实,现某公司破产无力偿还,请求酌情偿还原告欠款。

被告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的”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费用结算审批单”一支,对其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本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对原告出示的”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费用结算审批单”一支,被告质证无异议,且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故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期间被告某公司陆续在原告韩某处购买材料,经结算被告某公司共欠原告韩某材料款451900元,被告某公司支付了132700元后,下欠319200元于2014年1月19日给原告出具了”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费用结算审批单”一支,之后经原告多次索要均未果,故原告涉诉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某公司欠原告韩某材料款3192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材料款319200元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韩某材料款3192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自动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0元,由被告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 斌

审 判 员  苏海生

代理审判员  樊 勃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亚军

买卖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