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与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7阅读量:(1075)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衢龙商初字第178号

原告:吴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江皎,浙江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农民。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姜某某归还借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姜某某负担。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何桂花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江皎、被告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关系。2014年11月11日被告因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元,经原告催款,被告以没钱为由至今未付。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按约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姜某某归还原告吴某某借款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姜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何桂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甘咏华

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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