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雷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6阅读量:(1201)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耀民初字第00229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郑航善,陕西天地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某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雷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亚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战民、安征兵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于2015年5月4日向被告雷某某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航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开始在下石节煤矿同居生活,20**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取名张某某。同居期间,被告经常赌博,为此曾形成多年债务。被告还经常不上班,到处去玩。原告经常劝阻,为此双方发生争执,继而招来被告的谩骂和殴打。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自尊,原告认为双方继续同居已经没有意义。原告现为依法处理女儿的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同居期间非婚生女张某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按月承担750元抚养费;2.依法分割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惠普牌笔记本电脑、美菱牌冰箱、康佳牌29寸电视机、荣事达洗衣机)。

被告雷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张某和雷某某于2003年开始在下石节煤矿同居生活,2004年1月5日生育一女儿取名张某某。雷某某原系下石节煤矿职工,自2014年11月份起再未到单位上班。张某曾于2014年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因无法确定雷某某的具体地址撤回了对雷某某的起诉。在此次诉讼过程中,办案人员当着雷某某的父亲雷成功的面给雷某某打电话联系,雷某某拒不告知其具体地址,并称不会到法院应诉。张某某现随张某生活。

以上事实有张某的陈述及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下石节煤矿供应科出具的证明、张某某的户口本复印件、办案人员于2015年4月3日与雷某某的父亲的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均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雷某某未在家居住,且拒不告知其具体地址,女儿现随张某生活,故女儿张某某由张某抚养为宜,雷某某作为张某某的亲生父亲,有抚养和教育女儿的权利和义务,应承担一定数额的抚养费。抚养费根据孩子的年龄、消费需求,双方的收入状况及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为每月500元较为适宜。抚养费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至张某某年满18周岁止,如张某某年满18周岁后尚无独立生活能力,可另行主张。张某主张的共同财产,因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涉及,双方可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张某与雷某某所生女儿张某某由张某抚养,雷某某自2015年5月份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60元,由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雷亚军

人民陪审员  刘战民

人民陪审员  安征兵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博

同居关系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