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6阅读量:(1466)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柯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十堰市,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因本案于2013年9月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琳,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黎海燕,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2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某及辩护人黎海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柯某住处大厅电视柜抽屉内查获其藏匿的白色晶体状物质三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共72.43克)和红色药片一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6.48克),并将被告人柯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庭予以供认,并有经公诉人当庭出示证人许土兴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搜查清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理化检验报告书,涉案毒品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柯某系初犯、偶犯,所涉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3、被告人柯某持有的红色药片为麻古,其含有的甲基苯丙胺成份远小于冰毒,应予以换算;4、被告人柯某年龄较大,身体状况不好。综上,请法院对被告人柯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白色晶体状毒品72.43克、红色药片6.48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柯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柯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柯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柯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莫伟文

代理审判员 彭 帅

人民陪审员 邵 康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小英

非法持有毒品罪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