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刘某某、赵某、张某、刘某甲、党某某、姚某某、张某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6阅读量:(2026)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顺刑初字第81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28岁,汉族,大学本科,无业,四川省夹江县人。2015年6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26岁,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湖南省祁阳县人。2015年6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男,25岁,汉族,大学专科,无业,陕西省大荔县人。2015年6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男,23岁,汉族,大学专科,无业,山东省沂南县人。2015年6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男,25岁,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江西省南康市人。2015年6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被告人党某某(曾用名党某甲),男,22岁,汉族,大学专科,无业,甘肃省成县人。2015年6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被告人姚某某,男,26岁,蒙古族,大学专科,无业,辽宁省喀左人。2015年6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26岁,汉族,大学本科,无业,安徽省涡阳县人。2015年6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吕宽,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顺检诉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刘某某、赵某、刘某甲、张某、党某某、姚某某、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刘某某、赵某、刘某甲、张某、党某某、姚某某、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吕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刘某某、赵某、刘某甲、张某、党某某、姚某某、张某某在网上应聘工作时被传销组织人员骗至开封市,后加入传销组织。李某、刘某某、秦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该传销窝点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xx路xxx村的人员接送及看管工作,并拿着大门钥匙。李某、刘某某等人按照张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指使,在网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2015年6月9日,被害人沈某某被传销人员秦某某、赵某骗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xx路xxx村租住地点后,被秦某某、赵某贴身看管,剥夺其人身自由至2015年6月21日23时许被民警解救。

2015年6月14日,被害人谭某某被传销人员秦某某、张某骗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xx路xxx村租住地点后,被姚某某、王某某贴身看管,剥夺其人身自由至2015年6月21日23时许被民警解救。

2015年6月20日21时许,被害人刘某乙被传销人员秦某某、张某骗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xx路xxx村租住地点后,被张某、张某某贴身看管,剥夺其人身自由至2015年6月21日23时许被民警解救。采用同样方式党某某伙同他人贴身看管被害人金某某、郭某某,剥夺金某某人身自由四日、郭某某人身自由六日;张某伙同他人贴身看管被害人孙某某,剥夺其人身自由六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某、赵某、刘某甲、张某、党某某、姚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辩称,其不是负责人,上面有个领导是张某甲,一般事情都是由他安排。

被告人刘某某辩称,其负责后勤,拿钥匙主要是为了做饭。

被告人赵某、刘某甲、张某、党某某、姚某某、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均无异议。

辩护人吕宽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为从犯,刚从大学毕业,涉世未深,本身也是受害者,建议对其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刘某某、赵某、刘某甲、张某、党某某、姚某某、张某某在网上应聘工作时受蒙骗加入非法传销组织,成为该非法传销组织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xx路xxx村传销窝点(下称:XX新村窝点)的成员。李某、刘某某、秦某某(另案处理)按照张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安排负责该窝点的人员接送及看管工作。

2015年6月9日,被害人沈某某被秦某某、赵某骗至xxx村窝点后,被秦某某、赵某贴身看管,剥夺其人身自由至2015年6月21日23时许被民警解救。

2015年6月14日,被害人谭某某被秦某某、张某骗至xxx村窝点后,被姚某某、王某某贴身看管,剥夺其人身自由至2015年6月21日23时许被民警解救。

2015年6月20日21时许,被害人刘某乙被秦某某、张某骗至xxx村窝点后,被张某、张某某贴身看管,剥夺其人身自由至2015年6月21日23时许被民警解救。

采用同样方式党某某伙同他人贴身看管被害人金某某、郭某某,剥夺金某某人身自由四日、郭某某人身自由六日;张某伙同他人贴身看管被害人孙某某,剥夺其人身自由六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证人郑某某、喻某某证言;被害人沈某某、谭某某、刘某乙、金某某、郭某某、孙某某陈述;被告人李某、刘某某、赵某、刘某甲、张某、党某某、姚某某、张某某及同案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谭某某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某、赵某、刘某甲、张某、党某某、姚某某、张某某为使被害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限制其活动范围,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属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赵某、刘某甲、张某、党某某、姚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张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张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八被告人均系刚毕业的大学生,涉世未深,在找工作的过程中误入传销团伙,根据传销活动组织者的指使对他人看管,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

三、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

四、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

五、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

六、被告人党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

七、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

八、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付素芹

审 判 员  常君谦

人民陪审员  任留柱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付梦艳

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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